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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知民初11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1   阅读:

审理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于凤鸣  宋跃武陶京涛

案号:(2019)豫11知民初11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9-09-20

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郑忠格与被告郾城区朝夕日用百货商行(以下简称朝夕商行)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忠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郑超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朝夕商行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忠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销毁所有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事实和理由:郑忠格于2016年10月15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灵猴”,后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对其创作的名称为“灵猴”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00422980”,后郑忠格又将该美术作品平面设计构思图制成“灵猴”铜雕成品予以展示并销售。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郑忠格为该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且该作品现处于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2018年,经郑忠格调查发现,朝夕商行未经郑忠格许可,擅自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店铺ID:小丸子专柜)内销售由其自行生产的猴子摆件产品,经对比,该产品与郑忠格名称为“灵猴”的美术作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且被控侵权产品成交量和库存量巨大,销售范围极广,构成对郑忠格“灵猴”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此外,朝夕商行所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与郑忠格“灵猴”美术作品著作权产品近乎一致的设计,在猴子的造型、眼神、嘴型及手势的设计上与郑忠格作品几乎完全相同,企图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朝夕商行未经郑忠格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侵犯郑忠格著作权产品的行为,致使郑忠格利益严重受损,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本院查明

庭审中,郑忠格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网站浏览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其取证截图等证据材料,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郑忠格2016年10月15日完成“灵猴”美术作品创作,并于2017年9月23日在国家版权局办理了作品登记(登记号:国作登字-2017-F-00422980)。该美术作品系一只双手合掌、两腿交叉、盘坐于云上山峰的橙色猴子,神态闭目微笑、头顶毛发为火焰造型、尾巴从身后右侧向前圆形水平盘至左侧。后郑忠格以上述美术作品“灵猴”的形象制作了雕塑作品“峨眉灵猴曦曦”,并于2017年在“站酷网”以署名“木格”进行发布,对作品的构思、寓意及设计形象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2018年11月6日,原告经查在“淘宝网”(××)店铺名称“小丸子专柜啊C”的网店首页中,显示掌柜名为“小丸子专柜”,“公司信息”中“工商执照”显示为:“公司名称:郾城区朝夕日用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5L2A45T,注册地址:郾城区辽河路与祁山路交叉口向北1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沈学锋”。该店铺销售的一款“聚铁精品紫砂茶宠孙悟空大圣灵猴创意茶具茶艺小摆件可养车载饰品”(以下简称“大圣灵猴”)陶瓷摆件商品,价格“¥93.85”,库存388件,交易成功:0。该商品的图片显示是一只双手合掌、两腿交叉盘坐的猴子,神态闭目微笑,尾巴在身后上翘。2018年11月6日,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一份,该认证证书对上述“淘宝灵猴20181106网页取证过程”进行了认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郑忠格提供了“灵猴”美术作品的《登记证书》和其在互联网公开发布的“峨眉灵猴曦曦”雕塑作品,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足以证明郑忠格系上述美术作品和雕塑作品的著作权人。独创性是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郑忠格运用自己的绘画、雕刻技巧,结合对佛教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和雕塑作品的形式对猴子形象进行再创作,其创作的“灵猴”美术作品、以及以此蓝本创作的雕塑作品“峨眉灵猴曦曦”,从其形态、表情、雕刻细节、寓意表达等方面都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郑忠格对该美术作品和雕塑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应当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本案中,朝夕商行在其淘宝网店铺出售的“大圣灵猴”商品,经与郑忠格的上述作品进行比对,除缺乏“云朵山峰”坐件和尾巴造型不同外,在形态上均是双手合掌、两腿交叉盘坐、毛发上扬,在神态上均是闭目微笑,在寓意表达上也都是佛教题材,二者属于实质性相似,足以认定“大圣灵猴”商品侵犯了郑忠格“灵猴”美术作品和“峨眉灵猴曦曦”雕塑作品的复制权。朝夕商行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大圣灵猴”商品的行为侵犯了郑忠格的发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朝夕商行未经郑忠格许可,销售、复制与郑忠格涉案作品近似的仿制产品,侵犯了郑忠格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郑忠格诉请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郑忠格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诉争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或者朝夕商行因侵权而获得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郑忠格被侵权的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所体现的艺术价值,朝夕商行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及过错程度,酌定朝夕商行赔偿郑忠格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4000元。

综上,原告郑忠格的诉讼请求部分事实清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郾城区朝夕日用百货商行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上销售、展示侵犯郑忠格“灵猴”美术作品和“峨眉灵猴曦曦”雕塑作品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郾城区朝夕日用百货商行立即销毁其库存的侵犯郑忠格“灵猴”美术作品和“峨眉灵猴曦曦”雕塑作品著作权的商品;

三、郾城区朝夕日用百货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忠格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四、驳回郑忠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郑忠格负担250元,郾城区朝夕日用百货商行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凤鸣

审判员  宋跃武

审判员  陶京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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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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