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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民初235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1   阅读:

审理法院: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刘杰  熊乔简永辉

案号:(2019)赣05民初235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8-23

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赵文与被告许江排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

赵文诉称,2019年3月,其与被告通过微信联系,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京东”网络平台开通网店,经营“PLAYYONG”注册商标的服装,原告向被告支付品牌服务费65000元,如果被告授权后,“京东”网络平台不允许原告开通网店,则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品牌服务费。2019年3月22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品牌服务费65000元转入被告指定的账户(账户名为章娅芳),但是“京东”网络平台没有批准原告开通经营“PLAYYONG”注册商标服装的网店。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品牌服务费,但是被告始终借故推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许江排归还品牌服务费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许江排负担。

被告辩称

许江排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

“PLAYYONG”注册商标品牌是许江排依法注册的,但2018年7月10日,许江排已将该注册商标品牌授权给花花公子(国际)有限公司对外代理经营授权行为,赵文直接将品牌服务费汇给花花公子(国际)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章娅芳,而并非与许江排发生商业行为,许江排只是在赵文了解情况时做了介绍和帮助。2、按照相关法律,凡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按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受理、审理;而本案合同履行地是花花公子(国际)有限公司所在地管辖(即公司注册地香港),原告就被告应在许江排户籍地或常住地法院管辖。3、赵文购买的授权品牌商标在京东商城部分店铺不能通过是赵文的店铺不规范及没有达到京东商城要求造成的,责任在赵文;赵文另三家合格的店铺京东商城已通过。4、本案应移送给授权公司所在地法院(即中国香港)或许江排常住地法院(即江苏省常熟市)管辖。

赵文就许江排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1、赵文只是与许江排就商标许可事项进行协商,也是按照许江排的指定将现金65000元转入章娅芳账户,许江排从未表明其是代理第三方与赵文协商,故许江排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情况下,赵文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3、赵文与许江排通过微信的方式进行协商,并完成商标的授权及支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赵文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许江排的管辖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案件应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确定案由及管辖。根据本案中赵文的诉讼请求、所述事实和理由及起诉时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确认,赵文主张的是许江排归还品牌服务费6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赵文与许江排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而赵文主张许江排归还品牌服务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赵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赵文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为本案诉争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赵文的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关于许江排提出本案应由中国香港或江苏省常熟市管辖的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许江排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许江排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许江排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杰

审判员 熊 乔

审判员 简永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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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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