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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三申字第18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2   阅读: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肖海棠  李艳石静涵

案号:(2015)粤高法民三申字第18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5-05-05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汕头市旺得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旺得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艺洲人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旺得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艺洲人公司享有原始版权人授权其在中国大陆地区转授权其生产、销售“SpongeBobSquarePant”(下称“海绵宝宝”)“瓶装水”、“果冻”、“棒棒冰”的权利,逻辑错误,证据不足。旺得福公司不否认艺洲人公司作为MTVNetworks(MTV电视网,下称“MTVN”)在中国区的总授权商,有权向第三方颁发许可。但从JackYew于2010年11月12日出具授权书的附表A全文看,版权方的授权严格限于附表列明的品种,而且,附表最后特别列明“明确而言,以上授权使用不包括家庭录像制品、音像制品、电子游戏、新媒体及交互式产品或服务”,应理解为对附表所列商品品类的限制解释。二审法院将该句曲解为“不在否定之列即为允许”,并认定艺洲人公司有涉案商品品类的转授权权利,显然逻辑错误、证据不足。二、法院认定艺洲人公司享有原始版权人授权其在中国大陆转授权旺得福公司生产、销售“海绵宝宝”“瓶装水”、“果冻”、“棒棒冰”的权利,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涉案合同签署时,艺洲人公司无相应授权。JackYew于2012年3月6日签署的声明书显示的授权日期是从2012年起,而涉案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0年12月1日,本案并无证据显示艺洲人公司在当时已经获得授权。2.艺洲人公司拥有总授权商地位并不等于其拥有涉案具体产品的转授权权利,法院认定艺洲人公司拥有转授权权利,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法院对于相关事实查明不清。根据旺得福公司申请,一审法院经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笔录,该笔录对关于版权人是否授权给艺洲人公司涉案产品权利,其记载为“基本上”,但裁判文书却载明“该协议第一页第三段已明确将‘海绵宝贝’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授予艺洲人公司”,显然不相符合。且该调查取证并未明晰该总授权协议是否授予艺洲人公司在2010年12月1日前转授权给旺得福公司的权利,属于事实查明不清。四、两审判决无顾艺洲人公司的欺诈行为,将一切责任推给旺得福公司,有失公允。故旺得福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对(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409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艺洲人公司答辩称:1.艺洲人公司对旺得福公司的转授权具有合法、完整权利来源,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艺洲人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从整个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及纠纷处理过程均可以判断出旺得福公司断章取义、故意片面理解艺洲人公司的证据,是在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故恳请法院驳回旺得福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旺得福公司的申请再审请求与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艺洲人公司是否有权许可旺得福公司使用涉案“SpongeBobSquarePants”(海绵宝宝)卡通形象著作权作品。

根据艺洲人公司在一、二审中所提交的美国版权登记证书、MTVN和VMN副总裁JackYew出具的授权文件、维亚康姆国际公司助理秘书JaneR.Fuerst出具的证明,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904号生效民事判决,可以认定艺洲人公司从原始权利人维亚康姆国际公司(ViacomInternationalInc.)获得涉案“SpongeBobSquarePants”(“海绵宝宝”)的名称、商标及标识的授权,艺洲人公司作为维亚康姆国际公司旗下部门VMN(前身为MTVN)批准的中国地区总授权商,有权向第三方招商、协商和颁发许可,并许可第三方生产、发售、宣传推广使用与涉案著作权相关的品牌商品。据此,艺洲人公司具备对涉案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旺得福公司在申请再审时亦对该事实予以承认,但其主张艺洲人公司是在2012年之后才获得相关授权,认为艺洲人公司在签署涉案《商品从属许可协议》之日时尚未取得授权。经查,维亚康姆国际公司(ViacomInternationalInc.)旗下部门MTVN副总裁JackYew于2010年11月12日出具的授权声明已明确记载:艺洲人公司与维亚康姆国际公司(ViacomInternationalInc.)分别于2008年6月30日和2009年7月1日签署总授权协议(CMS#28487及CMS#70122),MTVN将“海绵宝宝”电视系列节目中所有角色及角色形象的版权授予艺洲人公司,授权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3月6日JackYew再次出具授权书,将上述权利期限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两份授权声明并同时明确艺洲人公司作为中国地区的总授权商,有权向第三方招商、协商和颁发许可,并许可第三方生产、发售、宣传推广使用与涉案著作权相关的品牌商品。可见,在本案当事人签订涉案《商品从属许可协议》之时即2010年12月1日,艺洲人公司已经享有涉案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故旺得福公司关于艺洲人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未取得授权及转授权权利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旺得福公司声称涉案合同所涉“瓶装水”、“果冻”和“棒棒冰”不属于授权文件附表A中所明列的商品类别一节,经查,JackYew前后两次出具的授权声明均附有载明授权使用商品类别的附表A,其中2010年授权声明所附的附表A授权商品列表中明确记载有“9100-派对用品”、“糖果”等类别;2012年授权声明所附附表A明确记载授权使用商品类别包括“(4)包装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卫浴/美容产品、糖果、饮料、冰淇淋/冰棒、易腐食品”;而且,在2013年1月17日,JackYew还向旺得福公司出具授权声明,证实艺洲人公司自2008年7月1日起即有权向第三方招商、协商和颁发许可,以许可第三方生产、销售、发行和宣传推广使用与电视系列节目“海绵宝宝”的有关品牌商品,明确其“授权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包装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瓶装水、果冻和棒棒冰”。可见,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所涉商品类别未超出授权范围,并无不当。旺得福公司关于涉案合同所涉“瓶装水”、“果冻”和“棒棒冰”三种商品超出授权范围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旺得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汕头市旺得福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肖海棠

代理审判员  石静涵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英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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