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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民初62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2   阅读:

审理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徐峰  刘宁谭晓春

案号:(2020)苏07民初6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4-28

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四知堂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四知堂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康瑞大药房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和第三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以及其他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均由二被告承担”,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2020年4月27日,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 峰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谭晓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寇运龙

书记员  王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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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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