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田冬梅 曹阳李晓彬
案号:(2019)川民辖终69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9-23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虹老人涂料(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涂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何氏正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氏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4民初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海虹涂料公司上诉称,一是本案将《授权书》定性为特许经营合同,系法律适用错误;二是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红格镇”仅为上诉人的销售范围,不是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违反地域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何氏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何氏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因何氏公司认为海虹涂料公司违反其签署的独家代理《授权书》而引发纠纷,双方另行签订的有关产品买卖方面的《合同》系独立合同,并未作为《授权书》的附件而存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正确。由于《授权书》明确授权何氏公司独家代理海虹老人涂料(Hempel)参与川能投攀枝花盐边大面山风电二期100MW项目所涉及的防腐涂料产品销售及相关事宜,项目特定,事项明确,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四川省盐边县并无不当,亦有利于纠纷解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海虹涂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冬梅
审判员 李晓彬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涂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