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邹莹 苏大清邵静红
案号:(2019)粤民辖终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1-28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亮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赢销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肖卫宋、陈梨、罗艳明、陈紫卿、陈家杰、林国庆、卢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20民初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心赢销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以肖卫宋、罗艳明、陈紫卿、陈家杰、吴亮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心赢销公司是广东省“劲霸男装”的总代理商,肖卫宋是心赢销公司的经销商,双方签订有《零售特许经营协议》。肖卫宋在经营过程中,逐年累月拖欠心赢销公司巨额货款。2017年11月2日,心赢销公司与肖卫宋及其保证人罗艳明、陈紫卿、陈家杰、吴亮签订《货款偿还及保证协议》。协议签订后,肖卫宋偿还50万元后没有再依约还款。诉请解除心赢销公司与肖卫宋签订的《零售特许经营协议》,判令肖卫宋偿还货款22100151.53元,罗艳明、陈紫卿、陈家杰、吴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后心赢销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追加卢磊、陈梨、林国庆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事实和理由是:2016年4月11日,心赢销公司与肖卫宋签订《零售特许经营协议关于货款授信补充协议》,肖卫宋确认尚欠心赢销公司未清款项总额15982999元。同年4月21日,肖卫宋签订《还款承诺书》,承诺按计划还款。同年5月23日,卢磊、陈梨分别与心赢销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肖卫宋若未能按照《零售特许经营协议关于货款授信补充协议》履行义务,卢磊、陈梨将无条件代替肖卫宋向心赢销公司支付未清购货货款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4月30日,林国庆与心赢销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作为保证人为肖卫宋所有与心赢销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保证最高债务限额为420万元。同年11月9日,心赢销公司与肖卫宋签订《货款偿还及保证协议》,承诺按计划归还货款。肖卫宋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
后心赢销公司又向原审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肖卫宋从起诉之日起至拖欠货款22100151.53元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并支付律师6万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被告辩称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吴亮、陈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均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肖卫宋的经常居住地为中山市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心赢销公司与肖卫宋于2017年3月6日签订《零售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核心内容涉及商标的许可使用等问题,本案则是因履行该特许经营协议而引起的纠纷,故本案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法院(包括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和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为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22100151.53元,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吴亮、陈梨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吴亮、陈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由吴亮、陈梨负担。
上诉人诉称
吴亮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从心赢销公司提供的《货款偿还及保证协议》的内容来看,肖卫宋与心赢销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肖卫宋的经常居住地为中山市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心赢销公司于二审答辩称:根据心赢销公司与肖卫宋签订的《零售特许经营协议》,心赢销公司作为“劲霸”系列商标的合法被授权使用人,经许可授权肖卫宋在协议授权范围内使用“劲霸”系列商标,肖卫宋支付专卖店特许经营费等内容,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诉讼标的在200万元以上,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原审法院审理。
肖卫宋、陈梨、罗艳明、陈紫卿、陈家杰、林国庆、卢磊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心赢销公司起诉时提交其与肖卫宋以及吴亮、罗艳明、陈家杰、陈紫卿作为保证人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的《货款偿还及保证协议》,该协议鉴于部分约定:肖卫宋为心赢销公司授权经营劲霸男装的特许经销商,双方已经合作多年,在合作期间双方按照年度等签订了多份《零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他协议。肖卫宋在经营的过程中,逐年累月拖欠心赢销公司巨额货款,双方有零售特许经营协议关于货款授信协议、销售合同、保证合同、每月的对账单等为凭据。……截止2017年11月2日,肖卫宋拖欠心赢销公司货款达到22600151.53元。为解决肖卫宋拖欠货款及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吴亮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其在本案中提出的是级别管辖异议。从心赢销公司起诉的事实理由来看,本案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纠纷,故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心赢销公司起诉时的诉请标的额为22100151.5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二条关于“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关于“同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中山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范围,应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吴亮上诉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并请求将本案移送肖卫宋经常居住地中山市西区的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吴亮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吴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邹 莹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邵静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