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李臻 郭剑霞陈为
案号:(2020)浙民终214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5-28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建林、温州云天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楼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小微,原审第三人温州悦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美兰、温州云天楼瓯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月30日在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叶建林、云天楼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卓辉,叶小微、温州悦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美兰、温州云天楼瓯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杰、胡建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建林、云天楼实业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叶建林、云天楼实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叶建林、温州云天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建林、温州云天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臻
审判员 郭剑霞
审判员 陈 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