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郭萍 王彩萍郭瑞
案号:(2020)陕民辖终4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1-15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市祥七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七小龙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祥七小龙坎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书约定了双方有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或管辖法院裁决。另外,因其未获得“祥七•重庆小龙坎原味老火锅”商标权,致使合同并未履行,合同签订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成都市,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吴冬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份,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范畴。从原告吴冬起诉的情况来看,双方签订的《重庆·小龙坎原味老火锅陕西省西安总代理合同书》约定了祥七小龙坎公司特许吴冬在西安代理开办祥七重庆小龙坎原味老火锅特许经营,吴冬向祥七小龙坎公司支付10万元特许代理费和2万元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吴冬支付了上述约定的12万元,并注册了西安市未央区祥七小龙坎老火锅店,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书明确载明祥七小龙坎公司特许吴冬在西安从事特许经营行为,故原审法院认定西安市系合同履行地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了对于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以及当事人一方不在其辖区诉讼标的额在1亿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合同履行地位于西安市,依照上述地域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萍
审判员 王彩萍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