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童盛章 唐昭江邢江孟
案号:(2019)渝民辖终94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8-22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俊源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灏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初2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龚俊源上诉称,本案是一般合同纠纷,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人户籍地不是在重庆市,经常居住地也不是在重庆市,户籍所在地是湖北省蕲春县,因此本案应当由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对《沂百分交规理论速成强化授权加盟合同书》(二级加盟)的履行产生争议,涉及商标、经营技术的使用,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范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三份《沂百分交规理论速成强化授权加盟合同书》均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重庆灏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管辖条款明确、具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合法有效。由于本案合同甲方重庆灏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梁平区,属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的规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本案管辖协议有效,上诉人请求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童盛章
审判员 唐昭江
审判员 邢江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