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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民辖终33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4   阅读: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汤茂仁  何永宏刘莉

案号:(2019)苏民辖终3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1-23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沛县通达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徐州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初78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沛县通达加油站上诉称:2017年7月,其与中石化徐州分公司签订《加油站合作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若调解无效,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沛县通达加油站于2018年7月15日因加油站双层罐改造,需要将加油站拆掉、管控机的网线拔掉,于7月19日改造完毕,但是中石化徐州分公司拒不给沛县通达加油站供油,反而向沛县法院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违约金及经济损失计60万元,并与开庭当天提出撤诉,后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根据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可以看出本案明显属于单纯的联营合同纠纷,并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涉案合同约定应由甲方住所地即沛县通达加油站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沛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中石化徐州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沛县通达加油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沛县通达加油站与中石化徐州分公司签订《加油站合作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合作期间涉案加油站纳入中石化统一经营管理,使用中石化品牌贯标及标识,安装零管系统及加油卡系统,油站安全、运营管理执行中石化标准,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中石化徐州分公司主张沛县通达加油站存在严重违反《加油站合作经营合同》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沛县通达加油站向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故该纠纷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作为徐州地区唯一具有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沛县通达加油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汤茂仁

审判员  刘 莉

审判员  何永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晶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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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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