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高波 武江海郭萍
案号:(2020)陕民辖终2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4-16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时代清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刘红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初1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北京时代清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8年8月23日与被上诉人刘红娟签订了编号为QD-JM-0000176号品牌授权代理咨询合同。其中合同第十六条争议解决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在郑州运营中心签订,理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品牌授权代理咨询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称河南省郑州市为签约地,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系管辖约定不明,依法适用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且为其他标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一方被告北京时代清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辖区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6〕6号《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本案依法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上诉人称应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地为宝鸡市金台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属于事实不清,应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初146-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 波
审判员 武江海
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