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红柳 夏传国谷莹
案号:(2019)皖民辖终104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11-06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权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利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0民初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山东权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虽案涉合同有“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但该约定并未明确黄山市相关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属约定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山东权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知识产权案件,因黄山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无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其辖区内的相关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权科青少年视力服务连锁机构加盟协议》第十一条“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不违反管辖的法律规定,且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合法有效。王利娟居住地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山东权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红柳
审判员 夏传国
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谢娟
书记员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