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陈一龙 张丹萍马玉荣
案号:(2019)闽民辖终19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11-05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州中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羽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1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福州中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福州中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州市晋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018年3月14日,福州中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吴羽飞(乙方)签订《企色项目代理合同书》,从双方有关“甲方与乙方在福建省泉州市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乙方负责在该市全权代理销售甲方平台内的全部产品以及推广企色安全套自助售货机”的约定可知,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为福建省泉州市,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该类纠纷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而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有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福州中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吴广强
书 记 员 陈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