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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民辖终72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4   阅读: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武江海  王彩萍郭萍

案号:(2019)陕民辖终7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10-30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广电网络新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攻城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攻城狮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广电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涉案标的尚未达到我国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标准,且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攻城狮公司一审诉请的内容来看,其与上诉人广电公司签订《陕西广电网络新媒体技术有限公司智慧系统(一期)开发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攻城狮公司为上诉人广电公司开发“智慧系统”项目。双方基于履行该协议产生纠纷,攻城狮公司要求广电公司支付项目款及违约金等提起本案之诉,故原审认定本案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该认定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规定: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3]223号):“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反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同时批准该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5万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广电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武江海

审判员  王彩萍

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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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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