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守军 宋菁张岩
案号:(2019)冀民辖终25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2-18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晓娜因与被上诉人李晨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1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刘晓娜上诉称:1、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1987号民事裁定;2、本案依法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与理由: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河北省快心算加盟协议书》,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由规定》中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案由,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经营活动,系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效力条款,不能以此否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在审查异议申请人李晨霞所提的管辖异议的过程中,未能有效保障上诉人刘晓娜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未通知刘晓娜对管辖权问题进行答辩,也未组织双方进行听证,系在刘晓娜未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仅按异议申请人李晨霞一方的意见进行了裁决。故刘晓娜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有效保障刘晓娜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定是不正确的,应当予以撤销。望二审法院依法维护上诉人刘晓娜的合法权利,裁定本案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李晨霞答辩称:1、一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当维持该裁定,驳回刘晓娜的上诉请求。《河北省快心算加盟协议书》并不是特许经营合同,该协议中根本没有任何专利权的许可使用条款,刘晓娜提到的专利证号只是外观设计专利,本案根本不涉及到专利权的使用。2、本案为一般的合同纠纷,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指许可一种经营模式,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非是刘晓娜加盟申请人的快心算经营模式,只是传授教学方法。《河北省快心算加盟协议书》第十条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均同意由甲方(李晨霞)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应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双方签订的《河北省快心算加盟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加盟区域、加盟费用、加盟标的、经营模式等内容,具备了商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的基本特征,本案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至于加盟许可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实体审理时如何认定合同效力的问题,不应在管辖异议程序中予以涉及。因特许经营合同引起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应当由具有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权限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而我省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为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本案应当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管辖异议案件需要开庭审理,刘晓娜上诉所称一审法院在审查李晨霞异议过程中,未能有效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19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守军
审判员 宋 菁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