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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7民终828号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7   阅读:

审理法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国雄  梁宗军蔡旻霏

案号:(2020)粤17民终828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4-28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春叁阳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越小姐泰先生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9)粤178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解除施丽雯与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签订的《品牌特许经营协议》;2.依法改判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返还特许经营费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3.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赔偿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的经济损失79254元给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4.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赔偿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的经济损失92900元(租赁押金62000元、铺租30900元)给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5.由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依法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在二审庭审中增加上诉请求: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赔偿整店装修费用375000元及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的经济损失92900元(租赁押金62000元、铺租30900元)给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一)2018年8月11日以龙树活、施丽雯为代表与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签订《品牌特许经营协议》,一审判决只是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但忽视了双方签订的是品牌特许经营协议,涉案合同是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问题,一审判决没有从特许经营的特殊要求来看待整个案件,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特许叁阳泰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在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认可的餐厅使用越小姐泰先生商标、商号,作为被特许人的叁阳泰公司则需向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缴纳特许经营费15万元。由此可见,涉案的合同是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二)根据上述第一点的意见,叁阳泰公司与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双方是特许经营合同关系,那么双方应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作为特许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且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一审庭审时也承认了其是没有特许经营的资格。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没有特许经营的资格情况下,还与施丽雯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显是存在欺诈行为,故叁阳泰公司、施丽雯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三)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根据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可知,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2019年7月7日才注册“越小姐泰先生”商标,但在越小姐泰先生公司2018年8月11日提供的格式合同《品牌特许经营协议》中多次提到“越小姐泰先生”商标、商号。由此可见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故意隐瞒其未取得“越小姐泰先生”注册商标的真实情况。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向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隐瞒其未取得“越小姐泰先生”注册商标的真实情况,直接影响到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对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客观认知,进而在加盟项目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作为特许人在与叁阳泰公司签订《品牌特许经营协议》时,其经营资源存在严重瑕疵、其商标未被核准等情况,且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故叁阳泰公司作为被特许经营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十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涉案合同第十条第2点约定,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允许叁阳泰公司在特许经营的餐厅内使用“越小姐泰先生”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标签或招牌等经营资源。第八条约定,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向叁阳泰公司提供经营“越小姐泰先生”餐厅的经营模式、技术支持和培训。在履行涉案合同中即从双方签订涉案合同至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越小姐泰先生”并非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注册商标,也不是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商号及服务标志;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也没有向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提供过经营模式、营销策略等信息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在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在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指派的泰国厨师回泰国办理签证时,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没有另外安排厨师过来指导叁阳泰公司,导致叁阳泰公司暂停营业,且在2019年4月20日将整个厨师团队撤回。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未能为叁阳泰公司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涉案合同的约定,导致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无法使用建立在成熟经营模式基础上的经营资源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也就无法实现涉案合同目的。因此,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因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根本违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应返还特许经营费15万元及赔偿相关的损失。(五)一审判决认定叁阳泰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是叁阳泰公司拖欠厨师工资造成的,一审判决认定这一事实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叁阳泰公司在2019年2月17日向劳德伦转账了厨师工资,厨师在2019年2月18日没有告知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就回国了,在2019年4月20日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将厨师团队撤回。当时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也没有结算出四月份的工资,而是在五月十日才告知的,所以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没有支付四月份的工资。叁阳泰公司已经按照之前的惯例发放了工资,叁阳泰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故一审判决由此认定是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的原因造成无法继续经营的,是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双方签订的是特许经营合同,导致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请求上级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二审答辩称,案涉的《特许经营合同》不存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可解除的事由,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主张解除其与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予驳回。(一)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具有特许人资格。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认为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一审庭审时也承认了其是没有特许经营的资格是纯属编造,没有事实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于2016年4月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2016年5月开始申请“越小姐泰先生”商标注册,此后“越小姐泰先生)”既作为商标也作为企业标志在使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自注册成立后一直在吉大经营一间店面,在湾仔那边以劳德伦为法人还经营有一间以“越小姐泰先生”餐饮为主的店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的内容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南市民三请字第1号《关于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如何认定合同效力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研究,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批复如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两店一年”的规定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就算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不符合该条件也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也不影响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使用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源开展特许业务。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主张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不具有特许人资格不成立。(二)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2018年2月左右,施丽雯在一个同是做越南菜的老板的介绍下主动过来联系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要加盟“越小姐泰先生”餐饮,并已经亲自到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进行过考察,了解过相关信息后作出的理智决定。合同签订前,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到湾仔店试菜、试厨师,并全部了解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情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理性的投资者,项目本身的品牌效应、成熟程度、投资成本及盈利模式等才是影响其是否决定加盟的主要因素,且本案合同所涉金额较大,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自不会轻易决定。所以,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是在签订合同前了解过相关信息后作出的理智决定,不存在欺诈。(三)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提出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故意隐瞒其未取得越小姐泰先生注册商标的真实情况,是纯属编造,没有事实依据。1.商标权的取得并不以注册为前提,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虽未完成注册但不等于对“越小姐泰先生”不享有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2016年5月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已开始申请“越小姐泰先生”商标注册,一审庭审前,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提交了一份证据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该《作品登记证书》颁发的时间是2018年11月7日,且在2016年4月公司成立“越小姐泰先生”就已经作为企业标志在使用,2016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受理申请商标注册后,就正式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商标权的取得并不以注册为前提,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对其商标等经营资源并未进行隐瞒,故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该主张不成立。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该规定中的“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应指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而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本案中,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与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签订的《品牌特许经营协议》前,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已了解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拥有的商标、企业标志、直营店等经营资源的情况,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并未向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夸大其企业实力、经营规模等各方面信息。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与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签订的《品牌特许经营协议》后,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也对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具体内容。因此,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主张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不成立。综上所述,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与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签订的《品牌特许经营协议》,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所主张的可解除的情形不存在。对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四)工资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品牌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了工资的方案,一审法院是根据该工资方案计算厨师的工资,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陈述的工资的事实不属实。由于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没有支付工资给泰国的厨师,所以厨师无法开工,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应帮助厨师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一审中查的结果是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只是在网上登记了,最终没有为泰国的厨师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所以泰国的厨师要在工作一段时间之后,需要回去泰国办理旅游签证,所以厨师不能上班。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无法继续经营的原因是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拖欠厨师工资造成的,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

一审原告诉称

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依法解除施丽雯与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签订的《品牌特许经营协议》;2.判决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返还特许经营费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暂计至起诉日止利息约为3300元;3.判决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赔偿自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2月26日的经济损失79254元给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4.判决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赔偿整店装修费用375000元及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的经济损失92900元(租赁押金62000元、铺租30900元)给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5.本案诉讼费用由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叁阳泰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三人,冯光洋为法定代表人,占股40%,施丽雯占股30%,黄晓文占股30%,注册资金为一百万元。

2018年8月9日,阳春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冯光洋(作为乙方)签订《东湖旅游购物广场商业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冯光洋租赁阳春市*********期会展中心综合楼第一层1A号、第二层2A号作商业、餐饮使用。合同对租赁期限、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等作了约定。因经营情况变化,2018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东湖旅游购物广场商业租赁补充合同》,对租赁面积、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作了调整。

2018年8月11日,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作为甲方)与龙树活、施丽雯(作为乙方)签订《品牌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条总则。1、为开发越小姐泰先生品牌餐饮事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由双方共同恪守。2、甲方授予阳春市单店的特许经营权,乙方自愿申请加入越小姐泰先生的特许经营。第二条基本保证与要求。1、特许经营地点:阳春市*********期会展中心综合楼第一层1A及第二层2A号。2、乙方应建立独立的相应经济组织(个体户、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必需的登记注册:乙方需独立完成上述工作。3、甲乙双方严格执行越小姐泰先生的特许经营计划,以利于越小姐泰先生品牌发展。乙方使用越小姐泰先生的品牌,按甲方的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按甲方规定的标准出品。第三条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有效期5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除非本合同已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有效期。第四条特许经营权许可的内容和范围。1、甲方特许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餐厅使用越小姐泰先生商标、商号,并以特许经营形式经营越小姐泰先生品牌,乙方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2、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须按甲方要求经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第五条特许经营分配。1、特许经营费加利润提成方式:特许经营费1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付款方式:品牌特许经营协议签定时一次性付清。2、品牌保证金0万元,大写:人民币0元整。品牌保证金用于乙方使用甲方特许经营越小姐泰先生品牌的押金,不抵扣货款,合同期满后原数退还乙方(不含利息)。第六条特许经营地址。1、甲方特许乙方在珠海市吉大区内开设越小姐泰先生主题餐厅。乙方开业前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交甲方存档。2、因地域环境或其它原因乙方希望变更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地点时,须向提前2个月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第七条原料的进货、换货。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原料、配料按厂价统一配货价结算,乙方提出用料计划后,甲方予以发货。2、甲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发货清单,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多发或少发),应在收货两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商品。3、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配货运输工作由甲方协助,运费由乙方负责支付。4、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原料、配料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换货(除属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认为残次商品除外)。其中,甲方在发货前会拍照作实,在配送途中产生的事故导致货品残次,属于物流责任,如乙方签名确认收货后则视为乙方已检查确认货品无残次。5、乙方连续一个月内未进货,需向甲方提出报告说明。6、甲方需要按照配料报价单上的报价进行发货,如调整价格需要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或者甲方的授权代理人,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跟进(审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表现及商店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2、乙方违反本特许经营协议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提出更出或终止本合同。3、乙方自主设计店铺内的装修风格,设计装修施工由乙方全权负责。4、甲方提供乙方经营的指导及相关技术支持。其中,技术支持包括越小姐泰先生品牌所有餐牌内的菜式均由甲方指定师傅或管理人员提供支持。5、甲方提供培训或提供厨房主要管理人员。6、开业前,甲方负责组织开店技能培训,为乙方提供开店策划,开业前培训时间为7天。开业后期的培训,视培训内容,乙方选派服务、管理人员参加,待甲方出具培训通知书,乙方同意并接受后,乙方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7、在运营的过程中,乙方遇到问题可以提出需求,甲方给予解决方案。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权利责任范围内,自行投资,自负盈亏,自聘员工,自行经营和管理。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经营越小姐泰先生品牌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标准经营。若因地区原因需要进行价格调整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3、乙方需作有关越小姐泰先生品牌的商标,商号对外广告时,广告资料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4、乙方依本协议只能经营一家特许店,如需开办二家或多家特许店时,尚需另行签订特许合同、支付相关费用。5、为了及时的做出经营上的策划方案,每月10号前向甲方汇报上月经营情况,提交经营报表及利润表。第十条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所有带有表示越小姐泰先生有关的标记均属甲方所有,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注册甲方任何标记,亦不得将甲方标记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活动。2、乙方只可在特许经营的餐厅内使用越小姐泰先生的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标签或招牌。3、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越小姐泰先生商标及服务标志且必须按甲方提供之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第十一条合同解除及终止。1、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可提前三个月提出续约要求,双方在正常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续订该项经营合同,乙方未提出续约要求则视为本合同期满而自动终止。2、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合同可依协议提前终止。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品牌保证金。a、乙方假冒、滥用越小姐泰先生商标。b、乙方在店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影响甲方声誉。c、乙方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经营体系。d、乙方将原料、配料泄露给第三方。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不得继续使用越小姐泰先生商标,拆除乙方原所有带有越小姐泰先生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灯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5、如因乙方的原因在合同期内无法经营越小姐泰先生品牌或者做出损害该品牌的行为,视情节严重而定,情况较轻的第一次将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将予以罚款处理,情况严重的,不退回品牌保证金。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如因非双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意外事件,并导致双方的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遇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2、如因乙方的原因无法维持经营而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尽可能清算清理货物及账款,互不追究责任,但乙方仍须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所有越小姐泰先生标牌箱广告等。第十三条适用法律。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诸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第十五条保密条款。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甲方公布,乙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第十六条通知。任何书面通知按本合约中的所述双方的公司地址或图文传真送达通知人后,即视为送达。第十七条附则。1、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的补充合同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甲方双方兹承认签署本合同,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劳德伦在甲方代表处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施丽雯在乙方代表处签名和加盖指模。因龙树活发现该合同第六条条款的经营地址写错,而未在该协议上签名。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协议。

2018年8月11日,双方还签订了阳春越小姐泰先生厨师工资方案,双方合意选择的厨师配置是:大厨、二厨、配菜师、砧板师、凉拌师(共五人),工资为35000元/月,其中约定:持有一年及一年以上有效期的签证或就业证者,每年一次20天回泰国探亲带薪假期;持有旅游签证(两个月有效期)者回泰国签证仅八天带薪,机票费用自付;每月15日通过劳德伦的账户支付当月工资。实际上,叁阳泰公司每个月22日将工资转到劳德伦的账户上。2019年8月13日,冯光洋向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支付15万元的特许经营费。

2018年9月15日,以冯光洋为代表与阳春市雅森装饰工程部签订《雅森装饰工程合同书》,由雅森装饰负责阳春市*********期会展中心综合楼第一层1A号、第二层2A号的装修装饰工程,工程款为375000元。

2019年9月25日,叁阳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服务;服务(含网上经营)、配送;餐饮;商业项目投资。2018年11月18日,叁阳泰公司正式开始营业,经营至2019年4月20日停业。

叁阳泰公司每个月通过冯光洋向劳德伦转账厨师工资。具体支付厨师工资情况:2018年11月22日,冯光洋向劳德伦转账厨师工资35000元;2018年11月27日,冯光洋向劳德伦转账厨师工资6464元;2018年12月17日,冯光洋向劳德伦转账厨师工资35000元;2019年1月22日,冯光洋向劳德伦转账厨师工资28866元;2019年2月17日,冯光洋向劳德伦转账厨师工资13500元;2019年3月22日,冯光洋向劳德伦转账厨师工资11000元,总共支付厨师工资129830元。叁阳泰公司经营五个月,按照双方约定的厨师工资每个月35000元,应付厨师工资175000元,而叁阳泰公司总共支付厨师工资129830元,尚欠厨师工资45170元。

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于2019年6月1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品牌特许经营协议》的效力问题;(二)《品牌特许经营协议》应否解除问题;(三)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应否返还特许经营费150000元及利息问题;(四)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应否赔偿整店装修费用及经济损失给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问题。

(一)关于焦点一。《品牌特许经营协议》的效力问题。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称龙树活、施丽雯共同与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签订《品牌特许经营协议》,但龙树活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故一审法院认定施丽雯与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签订《品牌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关于焦点二。《品牌特许经营协议》应否解除问题。1.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主张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2019年4月20日将所有厨师团队撤回后,一直没有再配备厨师团队给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造成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无法继续经营,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单方违约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合同现无法继续履行。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2.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认为,叁阳泰公司经营五个月,尚欠厨师工资45170元。叁阳泰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是拖欠厨师工资造成的,提供了冯光洋向劳德伦转账厨师工资的银行转账单证明,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据此,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主张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从而主张解除《品牌特许经营协议》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焦点三。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应否返还特许经营费15万元及利息问题。根据焦点二所述,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主张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从而主张解除《品牌特许经营协议》证据不足,因此,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请求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返还特许经营费15万元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焦点四。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应否赔偿整店装修费用及经济损失给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问题。根据焦点二所述,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主张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从而主张解除《品牌特许经营协议》证据不足,因此,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请求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赔偿整店装修费用及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请求解除《品牌特许经营协议》和请求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返还特许经营费150000元及利息及赔偿整店装修费用及经济损失,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70元,由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冯光洋提供了阳春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冯光洋发出的《通知函》,通知内容为因冯光洋已经超过三个月未支付冯光洋所租赁的阳春市*********期会展中心综合楼第一层1A号、第二层2A号租金,构成严重违约,通知冯光洋解除双方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东湖旅游购物广场商业租赁合同》。

再查,根据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所提供的与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劳德伦进行微信通讯记录显示,劳德伦于2019年3月31日、5月10日、5月20日期间多次要求叁阳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光洋支付所欠的3月份和4月份的厨师工资。

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有:

1.冯光洋与劳德伦的微信通讯记录,拟证明2019年3、4月份的厨师工资共38318元,劳德伦于3月31日提请冯光洋核对3月份工资,5月10日、20日劳德伦提出尽快把3、4月份工资38318元发给厨师,而3月1日至5月10日劳德伦没有催讨工资,劳德伦擅自在2019年4月20日撤走全部厨师,与工资无关,也没有与冯光洋协商。

2.微信通讯记录、收据,拟证明冯光洋按《雅森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付清装饰工程款375000元。

经过庭审质证,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对证据1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泰国厨师回泰国了是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责任,也不能证明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没有拖欠泰国厨师的工资。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院认定,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不清楚。

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有:

3.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拟证明2016年5月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已开始申请“越小姐泰先生”商标注册,2016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受理申请商标注册;

4.服务合同书,拟证明2016年4月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已开始设计“越小姐泰先生”商标;

5.商标图片,拟证明提供给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使用的门面广告、商标;

6.《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拟证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两店一年”的规定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

7.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2380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该规定中“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应指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

8.在珠海的两个门店的照片,拟证明越小姐泰先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劳德伦开了两间餐饮店;

9.珠海环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拟证明珠海环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劳德伦。

经过庭审质证,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5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联,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与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签订合同时该商标还没有批准下来,所以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在与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签订合同时是隐瞒了该事实。对证据6是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不是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对本案没有起到作用。对证据7的判决书没有来源,该判决书也没有加盖法院的公章,所以对于该判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判决书不是广东法院作出的,对广东的案件没有指导意义,同时我国的法律适用是以条文法为准的,不是以案例为准的。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图片中的店铺不是越小姐泰先生公司开的。证据9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清楚,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从来与这间公司有任何关联。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主张解除与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所签订的《品牌特许经营协议》所引起的纠纷。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在本案中主张越小姐泰先生公司不具备法定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资格,与叁阳泰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签订《品牌特许经营协议》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与越小姐泰先生公司所签订的《品牌特许经营协议》并要求越小姐泰先生公司赔偿损失。双方是在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因此,本案应当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及相关规定,本案应由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9)粤178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阳春叁阳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冯光洋、施丽雯、龙树活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82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国   雄

审判员 梁宗军

审判员 蔡旻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晓   敏



书记员 许   君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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