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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民辖终29号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7   阅读: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赵永华  唐昭江邢江孟

案号:(2019)渝民辖终29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3-15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巴源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宝礼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3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重庆巴源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唇辣号合作合同》第九章违约责任第9.11条的约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唇辣号合作合同》第九章违约责任第9.11条约定,产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条款明确、具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合法有效。由于本案合同甲方重庆巴源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属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部分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的规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永华

审判员  唐昭江

审判员  邢江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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