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艳 刘宏杨旭东
案号:(2019)陕03民辖终74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9-20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宝鸡市柒号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鸡市金台区柒号餐厅轩苑盛世店、赵小乾、梁辉、赵学辉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3民初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宝鸡市柒号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案件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从而裁定将本案移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显属认定案由错误,审查事实不清,裁定显失公正。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所引发的纠纷。涉案因《餐饮合作经营合同》产生的纠纷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构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即收案范围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未经指定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金台区人民法院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本案依法应由本院审理,故一审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艳
审判员 杨旭东
审判员 刘 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景 涛
书记员 冶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