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隋凤清 林明石勇
案号:(2019)黔01民辖终269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8-27
案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爱龙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龙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清镇中润盛业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文旅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2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爱龙文化公司上诉称,案涉《委托设计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无效。首先,项目所在地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列举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五个地址,不属于可约定管辖的地址。其次,双方所签《委托设计协议》作为一个项目,该项目的履行地(即项目所在地)在上诉人的办公地址即北京市朝阳区。最后,双方所签合同系被上诉人出具的格式合同,双方对项目所在地发生争议产生不同的看法与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项目所在地应为上诉人的设计第,即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清镇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1、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2670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涉《委托设计协议》内容,本案系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涉《委托设计协议》第六条其他第3款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该协议中“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建设的‘贵州清镇侏罗纪恐龙文化科普特色小镇’项目相关形象设计等委托工作达成如下协议”的陈述,可以认定前述争议管辖条款中约定的项目所在地为贵州清镇侏罗纪恐龙文化科普特色小镇所在地。案涉合同双方关于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26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隋凤清
审判员 林 明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红梅
书记员张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