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朱圣镖 杨宁胡东蓉
案号:(2018)川民辖终139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7-19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瑞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瑞申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8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瑞申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建华于2017年11月5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就合作经营“世创正新鸡排”项目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被上诉人经营地址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故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重庆市沙坪坝区,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上诉人瑞申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建华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为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签约地在四川省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项规定: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协议中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且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刘建华选择向位于合同签订地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瑞申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瑞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圣镖
审判员 胡东蓉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