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童海超 彭胜毛向荣
案号:(2018)鄂民辖终71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6-22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居家伟业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天门墩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伟业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居家伟业房屋经纪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4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武汉居家伟业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天门墩分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且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有权管辖本案。2.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管理费和滞纳金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涉案《特许经营协议》虽然对商标等有相关约定,但与本案关联较小,本案的焦点主要是缴纳管理费这一普通合同义务,与知识产权关联度较小。因此,本案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无需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法院管辖。3.本案与(2017)鄂01民初4479号案件合并审理更宜,应一并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武汉伟业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武汉居家伟业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发生的纠纷,且武汉伟业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明确本案主张合同之诉,故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其次,涉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系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费用,因管理费产生的争议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范畴,而不是一般合同纠纷的争议事项;再次,本案与(2017)鄂01民初4479号案件并非必须合并审理的案件,上诉人要求两案合并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最后,涉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特许方(即本案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为武汉伟业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彭 胜
审判员 毛向荣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新
书记员熊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