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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民终1519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8   阅读:

审理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胡艳  李平邹波&邹波&李平&胡艳

案号:(2019)川05民终1519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11-26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明普慧视科技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2民初3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北京明普慧视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2民初3311号民事裁定,该案由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及理由:张建伟与北京明普慧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协议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协议,张建伟加盟店开设三年,未支付管理费、特许费等209300元,上诉人催收未果起诉,本案未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错误。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本质属于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类案由,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系非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根据“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对北京明普慧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 艳

审判员  邹 波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艺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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