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军 孙礼会张玉德
案号:(2019)皖01民辖终73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9-26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逗趣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袁辉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7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安徽逗趣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本案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并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案涉《靓小蜜品牌服务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在武汉市运营“靓小蜜无人自助售货店”,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经营活动和手段,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其他经营者适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本案上诉人是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企业,“靓小蜜”经上诉人申请注册为商标,注册号为26138801;上诉人授予被上诉人特许经营权,包括“靓小蜜”商标、经营模式,相关产品等特许权;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相应的特许经营费。上述内容表明,案涉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一种,应由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而合肥地区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为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诉称的事由,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靓小蜜品牌服务合同书》的内容,本案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上诉人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适用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无误,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玉德
审判员 孙礼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