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周秋萍 李然李海霞
案号:(2019)晋05民终89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8-30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煤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文卡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5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晋煤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赵某,被上诉人博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帖某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晋煤集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本案涉及专业技术,只有通过鉴定才能获得案件真实情况,一审不支持上诉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是错误的。一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成果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因为被上诉人迟延交付成果,其产品价值应当按现行市场价格评估确定。2、上诉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被上诉人未将其提供成果达至双方合同约定条件时,其付款请求不应得到支持。3、因被上诉人提供产品瑕疵及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上诉人保留诉权。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开庭前,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违反级别管辖,应当撤销原判,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理由:本案属于技术合同纠纷,并非一审确定的委托合同纠纷案由,技术合同纠纷依法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就管辖权问题询问双方当事人后,上诉人就管辖权再次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按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书》,应归入技术合同纠纷,但依据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涉系统为计算机软件系统,应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归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而非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无论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还是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本案一审都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现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进行审理,属于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博文公司就管辖权问题辩称,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有相似系统,案涉合同的履行只需要对被上诉人已有系统的部分功能进行修改和调整,本案是委托合同,而非技术合同;本案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对本案合同的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为有效;上诉人一审期间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应视为放弃管辖权异议。
一审原告诉称
博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合同额1347570元;2、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28475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以委托合同纠纷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博文卡特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经费1347570元、违约金284757元。案件受理费19490元(原告已预交9745元),由被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合同性质及管辖权问题发表了意见并举证质证,本院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10月8日,博文公司中标晋煤集团“机关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平台O**”项目。后双方就该项目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晋煤集团委托乙方博文公司开发“机关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平台O**”项目。该合同第一部分为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要求,在“乙方负责:(一)内容”部分约定:本项目面向社区O2O服务市场需要,采用云技术平台、移动互联终端、GPS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射频等技术,建设一套社区O2O服务平台和多套社区O2O服务移动互联网应用。后双方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第一,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一审判决存在级别管辖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级别管辖的,不受管辖权异议应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限制,故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一审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应视为放弃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于法无据。
第二,案涉合同系就委托开发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计算机软件系统达成的协议,双方因该协议发生纠纷,符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特征,应适用该案由。依据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
第三,本案合同中有管辖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违反了级别管辖,但晋城市系案涉合同签订地,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为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表明确有在该法院所在地晋城市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应当维护该约定在地域选择上对双方具有的约束力。故,结合双方对管辖地域的意思自治以及级别管辖规定,本案一审管辖法院应确定为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综上,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5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
2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90元(北京博文卡特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9745元),由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随案移交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49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秋萍
审判员 李海霞
审判员 李 然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