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陈光仪 夏武余宋景平
案号:(2019)浙02民辖终27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4-09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池平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的(2019)浙0203民初1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池平上诉称,本案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长寿区,本案依法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与本案联系最密切的是合同履行地,而不是原告所在地。根据最密切联系的管辖原则,本案也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宁波杉杉服装品牌合作经营合同》第11.1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仍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当事人协议选择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因被上诉人即甲方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且原审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按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移送本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光仪
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
代理审判员 夏武余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代书 记员 张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