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黄永文 欧阳昆兰陈春兰
案号:(2019)湘10民终1130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2-25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仕维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6民初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仕维上诉请求: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依法判决李冰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一审裁定没有异议,请求法院能将案件及材料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双方雇用或买卖关系的一种约定,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给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并一度失联,自2018年4月30日起,上诉人已无法联系到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谓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根据黄仕维起诉本案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快三APP项目开发合同》,主要是围绕李冰为黄仕维研发、架设APP平台,并提供合同期内的技术维护与支持等内容进行约定,故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并无不当。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案由,属著作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黄仕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 永 文
审 判 员 欧阳昆兰
审 判 员 陈 春 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梅 璐
书 记 员 朱 水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