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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民辖终144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9   阅读:

审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陈亚玲  顾茵钱一军

案号:(2019)苏05民辖终144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2-21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吾诺瀚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因顿基因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4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杭州吾诺瀚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双方签订的《报告系统开发制作合同》约定的系统开发内容为:“负责开发一个全新的报告系统(报告系统功能需求原型见附件一),具体开发内容包括:微信公众号、微信报告小程序、微信商城小程序、运营后台等。”因此,本案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不是承揽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范畴。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的规定,本案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报告系统开发制作合同》第十条争议的解决约定:“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本案甲方即因顿基因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苏州市吴江区,鉴于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故管辖法院应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报告系统开发制作合同》,因顿基因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委托杭州吾诺瀚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一个包括微信公众号、微信报告小程序、微信商城小程序、运营后台等内容在内的全新的报告系统,涉及的是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开发与制作,因此,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报告系统开发制作合同》第十条争议的解决部分约定:“……协商不成的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管辖条款约定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同意指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杭州吾诺瀚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45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亚玲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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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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