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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3民辖终42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9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刘静  吴盈喆杨韡

案号:(2019)沪73民辖终4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2-15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凯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凯瑞上海分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28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凯瑞上海分公司上诉称:1.涉案合同名称为“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是上诉人凯瑞上海分公司为被上诉人梅耀强提供委托服务,被上诉人支付相应款项。故涉案合同属于委托服务合同,本案应按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2.涉案《代理合同书》第11.3条约定可申请签约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合同尾部落款处明确约定签约履行地为上海市松江区,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故依据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凯瑞上海分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梅耀强(乙方)于2018年4月14日签订《代理合同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答案奶茶”,乙方向甲方交纳代理“答案奶茶”品牌区域代理费(含品牌使用、店面设计、新品开发、售后服务与全套设备及技术培训等),甲方向乙方提供开业所需设备辅助用品及技术配方资料……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代理合同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并无不当。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编排,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项下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上诉人有关本案应按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代理合同书》第十一条“其他约定”第3款约定:“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意见达不成一致时,可申请签约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该《代理合同书》尾部记载“签约履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XXX号佳预大厦C栋3楼。从上诉理由来看,上诉人认可此处载明之上海市松江区的地址即为协议管辖条款中所涉签约地。鉴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另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松江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静

审判员 吴盈喆

审判员 杨 韡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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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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