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李伟 杨敏韦韬
案号:(2019)苏01民辖终15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2-15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渭浩、蒋卫清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领迅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6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蒋渭浩、蒋卫清上诉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范围,仅涉及标的额200万元以下的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没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因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一审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蒋渭浩、蒋卫清作为本案诉讼的发起方,没有权利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原告蒋渭浩、蒋卫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69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韦 韬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端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