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胡朋 李扬谢芸
案号:(2019)赣01民终2869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10-24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昌伽士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伽士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辜乐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伽士德公司与辜乐生签订的《经营管理协议书》约定:“本合同性质为技术转让协议…甲方技术转让范围:乙方在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县的终端市场使用本项目技术内容并依法从事经营…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本项目技术体系的经营权、管理权和市场拓展权,有权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中专业的技术指导服务和甲方新配方、新工艺的支持,甲方所开发的其他新技术,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有权在代理区域内独家发展直营店和授权店…甲方需一次性支付126000元技术转让费,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如乙方在第二年继续使用本项目技术,并续签协议,需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管理费5000元”等。伽士德公司在一审中抗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技术转让合同,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伽士德公司二审上诉称涉案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故不论本案是技术转让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均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其作出的(2019)赣0112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应予撤销,本院指定本案由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朋
审 判 员 李 扬
审 判 员 谢 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阮焱焱
书 记 员 万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