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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民终3508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0   阅读:

审理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郭宏  冯昭玖苏团

案号:(2019)苏03民终3508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5-26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外星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中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8年5月26日徐州中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江苏外星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开发合同,双方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e车联网,可以在苹果和安卓环境下运行的软件,软件需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开发的栏目框架和相关功能由开发需求表载明,总金额为28000元,在开发之前预付履约保证金3000元,功能项目开发完成后交付甲方测试验收时,甲方再支付15000元,甲方验收测试时间为10日内,在验收确认合格后向乙方结清余款10000元,如未按上述时间付款,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开发,乙方的工作时间从合同签订的次日开始计算。双方约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

根据上述合同内容,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的相关规定,“技术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种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并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并由一审法院按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江苏外星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5元,本院予以退回。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9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705元,由一审法院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冯昭玖

审判员 苏 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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