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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2474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0   阅读:

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达林太  王晶包永海

案号:(2019)内01民终2474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5-10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海仙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随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3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该案当事人因履行《全托管式合作加盟协议书》发生纠纷,该合同内容为涉及注册商标“大牧场”的商标使用授权及其他加盟经营约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故案由应确定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该案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二条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案一审应由本院审理,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违反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撤销一审判决,移送本院审理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3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

二、该案移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张海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达林太

审 判 员 包永海

审 判 员 王 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秦俐娟

书 记 员 康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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