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吴松 刘波葛钧
案号:(2019)辽01民终4570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5-10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客来美客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4民初1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客来美客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挺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客来美客火锅烧烤超市加盟合同》,合同约定上诉人依法独自享有沈阳客来美客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经营权,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经营授权委托书后,被上诉人郑挺才享有连锁经营权,上诉人不定期到被上诉人经营场所对被上诉人进行监管,包括产品质量、销售价格、企业信誉、服务理念等,被上诉人经营产品须全部从上诉人进货,并缴纳一万元抵押金,如发现被上诉人有其他货源,扣除全部抵押金并收回加盟授权委托书并终止加盟合同,合同期限从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合同签订后郑挺向上诉人缴纳了加盟费2万元。双方形成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5号《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二项的规定,除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以外,其余基层人民法院均不能管辖知识产权案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郑挺与沈阳客来美客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无管辖权,其受理本案违反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4民初11383号民事判决;
二、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上诉人沈阳客来美客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9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松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葛 钧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加磊
书 记 员 高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