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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民终366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1   阅读:

审理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陈利平  席晓颖韩瑶

案号:(2019)陕04民终366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3-14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铺铺旺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甲子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4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争议标的为《郑百味杂粮米线品牌使用合同书》,为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对陕西铺铺旺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无管辖权,其受理本案违反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一审应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渭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4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一审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5元退还杨甲子,二审案件受理费545元退还陕西铺铺旺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利平

审判员  席晓颖

审判员  韩 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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