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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辖终143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1   阅读: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危薇  缪蕾徐毅翀

案号:(2019)浙01民辖终14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1-30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夏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亦湘、薛盛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8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夏某公司上诉称,2017年6月,夏某公司与冯亦湘、薛盛育经协商签订了《弥茶MITEA项目区域(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产生争议后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区域合作合同属于普通合作协议,非特许经营合同,不属于知识产权合同,无法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等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合法有效,均对管辖法院已经作出明确约定,且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所以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冯亦湘、薛盛育以与夏某公司存在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为由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本案案涉《弥茶MITEA项目区域(合作)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属于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形式将其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合同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该企业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属于特许经营范畴。有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一审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部分市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夏某公司所在的杭州市上城区。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夏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危 薇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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