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产保护案例 » 正文
(2018)琼01民辖终169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1   阅读:

审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章蕾  曲洁符敏秀

案号:(2018)琼01民辖终169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7-27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艳萍、谭新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两被上诉人签订的编号为MR150619的《女人春天专业减肥连锁机构区域总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第九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中的所在地系指上诉人所在地即甲方所在地。《代理合同》是上诉人提供给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全国各省份所有加盟方签订的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均约定了诉讼纠纷管辖法院为“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但由于该编号为MR150619的《代理合同》在打印时误将“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的“甲方”两字删除,该语句才变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语句对管辖法院约定看似不明,而实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非常明确。且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还签订了编号为NR150810和NR150835的另两份《代理合同》,该两份《代理合同》同样在第九条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为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三份合同除合同区域和合同价款的约定不同,其他均是相同条款,因此三份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都是相同的,均是约定由上诉人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再次,(2018)琼0108民初799号、800号、801号三个案件均是相同的原告与被告,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相同的原因所导致的纠纷,上诉人损失的计算是根据三个《代理合同》总的供货金额计算的,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将(2018)琼0108民初799号、800号案件由其审理,而将801号案件移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不利于案件的查明,也浪费诉讼资源,加大上诉人的诉讼成本。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格式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合同打印时的笔误就否认双方已经就管辖法院进行明确的约定,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其他已签订的格式合同也可以推定,所遗漏的约定不明管辖法院为明确的“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蔡艳萍、谭新欢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南省夏邑县,合同履行地也在河南省夏邑县。本案应由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涉案合同的管辖约定系漏打“甲方”是明显错误的。本案合同签订时间早于编号分别为NR150810和NR150835的两份《代理合同》,当时并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后两份合同签订时,上诉人告知被上诉人合同只是改变了代理区域,其它内容没有改变,而实际上上诉人作出文字游戏,骗取被上诉人的信任,在合同第九条增加了“甲方”两个字;这些事实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三份合同的时间上可以查明。综上,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编号为MR150619的《代理合同》第九条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约定,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即应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而根据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涉及商标许可和使用类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所在地对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系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应由其管辖,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801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至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章蕾

审 判 员  曲 洁

审 判 员  符敏秀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尹溢佳

书 记 员  庞丽敏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电话:1521560911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215609110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