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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民辖终94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1   阅读: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陈勇  仪军袁伟

案号:(2018)京73民辖终94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3-29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达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达喜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吉品掌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吉品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25940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北京达喜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本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北京达喜公司与河南吉品公司《关于郑州市场代理终止合作协议》签署以后,对于原合同本身内容已经没有任何争议,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履行,只剩下双方互负债务的履行,双方由合作关系转化为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管辖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

依据河南吉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交的与北京达喜公司签订的《达喜品牌合作经营合同(代理)》(以下简称《经营合同》)及《关于郑州市场代理终止合作协议》,北京达喜公司将经营资源达喜商标等许可河南吉品公司使用,河南吉品公司按照北京达喜公司的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每年依照约定交纳一定费用。故可初步认定《经营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经营合同》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落款处显示签约地点为北京大兴。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河南吉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北京达喜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勇

审判员  仪军

审判员  袁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杜立津

书记员王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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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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