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李章 吴荔生黄荣华
案号:(2018)闽03民辖终34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3-29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碧英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德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5民初1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曾碧英上诉称,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草率定性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错误的,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其“依路佑妮”品牌的服装,诉争的目的就是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合同把货物送到上诉人所在地,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莆田市秀屿区,故应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本案争议是否享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为由,裁定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广州德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从涉案的《“依路佑妮”经营合同》内容上看,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要件,本案案由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其管辖适用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并非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涉案合同第八条约定:如争议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作为合同甲方,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是具备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管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移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章
审判员 黄荣华
审判员 吴荔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晓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