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赵晓青 张小全范晓荣
案号:(2018)苏05民初24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2-27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卢鹏辰与被告苏州市旺基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基盛公司)、查永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卢鹏辰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6日旺基盛公司提起反诉,2018年1月12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诉和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诉讼中,卢鹏辰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两被告返还一次性品牌费598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主张;旺基盛公司变更其反诉请求为: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2、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反诉的诉讼费。
原告卢鹏辰于2019年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旺基盛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卢鹏辰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旺基盛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卢鹏辰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苏州市旺基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计647.5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共计4467.5元,由卢鹏辰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苏州市旺基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晓青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单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