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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3民初3613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7   阅读:

审理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唐俊  

案号:(2020)川0703民初361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6-16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新会区古井泉语商行与被告四川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

新会区古井泉语商行诉称,1、请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服务费30万元,并赔偿原告贷款成交费损失38500元;2、判令二被告并以338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退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四川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博鳌公司”)的全资股东,持有该公司的100%的股份。

原与被告四川博鳌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三份《服务协议书》及附件。

其中,编号为UTC-LH-HJY-JM1904-243的《服务协议书》及附件,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监督评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标准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准评审业务;服务费用为220000元,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66000元,剩余款项154000元通过知商创新券方式支付。

编号为UTC-JG-HJY-JM1904-293的《服务协议书》及附件,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武器装备质量体系(国军标)全包版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二级资质、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A类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资质业务;服务费用为390000元,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117000元,剩余款项237000元通过知商创新券方式支付。

编号为UTC-ISO-HJY-JM1904-349的《服务协议书》及附件,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汇桔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评审和汇桔云软件能力成熟模型资质评审业务;服务费用为390000万元,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117000元,剩余款项237000元通过知商创新券方式支付。

同时,三份《服务协议书》及附件均约定服务期为1年。到期未能通过认证或认定的,被告四川博鳌公司退还全部费用。

签订《服务协议书》前,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被告四川博鳌公司支付了定金1万元;签订了《服务协议书》后,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四川博鳌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9万元。为支付上述三份《服务协议书》及附件约定的尾款,原告与二被告关联公司广州知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INNOVATE_1500000004400、INNOVATE_1500000004405、INNOVATE_1500000004404的《借贷服务信息合同》、《知商贷服务合同》,并向广州知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成交费和利息共计38500元。

现相关资质、标准无法完成认证。被告理应退还所有服务费用,并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四川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合同标的所涉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的特殊性,本案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著作权案件、商标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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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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