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唐俊
案号:(2020)川0703民初3325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6-16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江门市伟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
江门市伟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服务费40万元;并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退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四川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博鳌公司”)的全资股东,持有该公司100%的股份。
原告与被告四川博鳌公司双方于2019年5月29日签订三份《服务协议书》及附件。
其中,编号为UTC-IS0-HJY-JM1905-209的《服务协议书》及附件,约定:四川博鳌公司为原告办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评审和软件能力成熟模型资质评审业务;服务费用为390000元,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156000元,通过审核后五日内支付234000元。
编号为UTC-ISO-HJY-JM1905-210的《服务协议书》及附件,约定:四川博鳌公司为原告办理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二级资质、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A类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资质业务;服务费用为390000元,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156000元,通过审核后五日内支付234000元。
编号为UTC-ISO-HJY-JM1905-287的《服务协议书》及附件,约定:四川博鳌公司为原告办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监督评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标准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准评审业务;服务费用为220000元,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88000元,通过审核后五日内支付132000元。
同时,三份《服务协议书》及附件均约定服务期为1年,到期未能通过认证或认定的,四川博鳌公司退还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向四川博鳌公司支付了以上三份合同的首付款共计40万元。
现相关资质、标准无法完成认证。二被告理应退还所有服务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四川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合同标的所涉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的特殊性,本案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著作权案件、商标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