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何叶
案号:(2020)渝0106民初282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5-27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牟梅与被告重庆茹尚社商贸有限公司、张晓波、伍新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牟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茹尚社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599374.10元;2、判令被告重庆茹尚社商贸有限公司以未付金额599374.10元为基数,按2‰/天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张晓波、伍新华对被告重庆茹尚社商贸有限公司所负担的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原告牟梅与被告重庆茹尚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签订《重庆茹尚社商贸有限公司-DRIOO合作合同》,约定由牟梅出资加盟,被告重庆茹尚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商品服务及经营模式,并提供门店服务及管理,双方合作期限为2018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牟梅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经双方协商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合同,并签订《解约协议》,双方共同确认被告重庆茹尚社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牟梅款项总计599374.10元,被告重庆茹尚社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一7月期间分期支付上述款项,逾期未付的每天按逾期部分金额的2‰向原告牟梅支付利息。因被告未按《解约协议》约定支付款项,2020年3月9日,被告重庆茹尚社商贸有限公司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其欠付原告599374.10元,且承诺原告有权随时要求其全额支付。被告张晓波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该欠条上签字,自愿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伍新华作为被告重庆茹尚社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亦自愿对该公司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三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催收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重庆茹尚社商贸有限公司、张晓波、伍新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案由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范围。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修订)》第四条规定,“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市一中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当事人向市一中法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由重庆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至重庆自贸区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叶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