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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6民初3108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7   阅读:

审理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潘琛琛  

案号:(2020)渝0106民初3108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5-15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附近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金缔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重庆附近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二阶段服务费74304.2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按照每月未付金额的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庆福广场公众号技术服务合同》、2019年3月19日签订《庆福广场公众号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公众号的开发。后被告要求原告停止开发,原告已将二阶段开发完成,且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开出二阶段服务费74304.20元增值税发票,但原告将发票开好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进度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重庆市金缔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庆福广场公众号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庆福国际广场公众号项目开展专项技术服务工作,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因此本案系因技术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属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且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江津区,属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由本院管辖,但协议管辖不得对抗专属管辖,因此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琛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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