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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0民初1156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7   阅读:

审理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晋涵  

案号:(2020)渝0110民初1156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5-11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丰恒裕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丰恒裕翔公司”)与被告重庆汇德明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汇德明序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南京丰恒裕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尾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原、被告签订《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开发合同》,约定被告为执行××××商业银行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委托原告开发案涉项目,合同固定总价为35万元等。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系统开发,对被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回复,并且案涉多媒体系统已上线使用。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有7万元尾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找理由推诿,拒绝支付。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重庆汇德明序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本案中,被告为执行××××商业银行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采购项目,与原告签订《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开发合同》,委托原告开发多媒体信息发布软件系统并支付研发报酬,符合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开发合同》的性质应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原、被告因履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开发合同》第十七条之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向被告(重庆汇德明序公司)所在地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重庆汇德明序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晋涵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建航

书记员 胡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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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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