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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17366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7   阅读: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陈秀玲  李晓霞谭仕炽

案号:(2019)粤0604民初17366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4-24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海梁彭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梁彭公司)诉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邦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联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19)粤0604民初17366号民事裁定,驳回该司的异议申请,其后该司就上述民事裁定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9)粤06民辖终1691号民事裁定,驳回该司的上诉,维持本院上述一审民事裁定。联邦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反诉,经审查,该司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于202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彭蕾、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敏、易树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梁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联邦公司支付双方合同约定的2018年保底佣金1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联邦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与联邦公司订立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品牌合作协议,约定梁彭公司将其STAXX品牌全套系列家具设计向联邦公司提供,包括家具图纸、产品包装设计、产品打样、STAXX品牌授权等,由联邦公司负责生产及销售,并约定2018年、2019年、2020年给予梁彭公司的最低保底佣金(其中2018年120万元,2019年300万元)。按照合同第二条的规定,联邦公司是梁彭公司的独家授权生产经营商,梁彭公司不得再另行授权与第三方合作使用了梁彭公司的商标、专利等。因此,自合同签订后,梁彭公司向联邦公司交付了各项专利、商标等许可使用证书,并按照合同的要求独家授权予联邦公司,停止对外与第三方的合作。梁彭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向联邦公司提供了梁彭公司STAXX大量的设计方案,向联邦公司交付了大量的设计图纸、家具布料样品、包装设计及安装视频。为加强品牌推广,梁彭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自行承担费用参加各种展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展会:设计上海2018展会、设计上海2019展会、清华大学艺术博物馆展览、2019上海国际酒店博览会、巴黎展会。但是联邦公司指定的经销商,不能按照梁彭公司提供的图纸生产产品,梁彭公司还专门派人前往厂家进行抽检,属于100%不合格产品,无法在市场上销售。对梁彭公司设计的图纸,联邦公司的厂家无法按照设计要求的工艺生产,尽管梁彭公司多次派员到联邦公司的工厂进行指导,仍然不能按照设计本身的要求完成产品。双方的合作拖延至2019年年初,对于梁彭公司的支付成本以及梁彭公司的保底佣金,联邦公司避而不谈。由于梁彭公司这一年多来将全部授权都给予了联邦公司,梁彭公司在合作期间丧失了多家客户的合作机会,包括但不限于京东平台、原来的合作商家等。梁彭公司为该项目投入的人力、物力,仅展会一项成本就支出40余万,人员差旅费10万余元。梁彭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2月底、2019年4月发了多次函件给联邦公司,协商未果。其中4月18日左右发给联邦公司告知函,确认双方的协议书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联邦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梁彭公司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为维护梁彭公司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针对本诉,联邦公司辩称,一、联邦公司经过35年的发展,是国内综合实力强大的家具制造销售企业,具备高端的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及遍布全国各地的线上线下销售网络渠道,联邦公司的“联邦”商标是驰名商标;同时,梁彭公司从国外引进可简单拼接安装的板式家具设计方案,由于没有任何制造平台和销售网络渠道的情况,从而借助联邦公司的制造、销售渠道和联邦品牌资源优势进行销售。本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标授权许可或专利授权许可,根据约定双方的合作收益来源于产品的销售利润分成。根据协议第二条约定,为了确保联邦公司在制造、销售等全渠道投入得到公平的回报,梁彭公司在产品原创设计、专利、商标等方面提供资源支持。但是从双方于2018年2月签署协议到2018年11月长达10个月时间里,梁彭公司的产品设计都是在不断的修改,一直不能对有关的指标及设计进行最后定稿,由于梁彭公司的产品设计存在不可克服的瑕疵,不能进行工业化生产,梁彭公司更是在2018年12月提出新的第二代产品设计以完全替换双方合作初衷所指向的产品风格,直接导致联邦公司在2018年无法按预期计划进行生产,更加不存在销售收入及收益。梁彭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梁彭公司提供产品设计存在缺陷,无法达到批量生产和机械化生产,无法达到涉案合同大规模销售目的。根据梁彭公司提供的设计要求,原材料多层板,因板材存在国际公认的公差以及环境湿度的变化从而使木材膨胀或收缩等原因,导致产品各部件的链接部分松动或无法安装。这是原材料天然属性所限制以及当前技术无法克服的,因此梁彭公司的设计存在根本瑕疵,当前的生产水平上无法进行工业应用。实际上梁彭公司也清楚其设计存在的以上缺陷,从而在2018年12月提出了第二代的产品设计以替代第一代产品设计。但是梁彭公司却认定是由联邦公司单方面所造成,并以此为由认定联邦公司所生产的1500套产品为质量不合格产品,禁止联邦公司销售,直接造成联邦公司生产的1500件的产品无法销售,损失达150万元。实际上,梁彭公司深知除了提供仅有的一款产品图纸外迟迟无法提供其他产品的设计图纸给联邦公司,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梁彭公司于是在2018年9月通过抽检方式以产品凳脚底部留有标记数字等为由认定产品不合格,实际上产品使用时会在凳脚底部贴上脚垫,全面覆盖数字,对产品没有任何影响。双方在合作期间,联邦公司积极履行涉案合同,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梁彭公司的产品设计存在缺陷的前提下,仍积极配合其对产品的研发,忍受了2018年整年产品无法上市的损失,但其在联邦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况下,单方解除涉案合同,明显构成违约。

三、由于没有任何产品销售,联邦公司无须向梁彭公司支付任何佣金。根据涉案合同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支付佣金的前提是产品在联邦公司全渠道销售时及东京自营开店时,并产生销售。但从梁彭公司起诉状及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在涉案合同生效至今涉案合同约定的产品并未进行任何销售,佣金是来源于销售所形成的提成,无销售何来销售佣金,所以不符合支付佣金约定条件,联邦公司无须向梁彭公司支付任何佣金。根据双方的约定,涉案合同的佣金实际上就是联邦公司在使用梁彭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设计及商标品牌使用的对价。如上所述,第一,除了涉案的仅仅一款产品外,梁彭公司一直没能提供合格并经双方确认的产品设计图纸由联邦公司进行生产。第二,联邦公司根据梁彭公司提供仅有的一款设计所生产的产品由于设计本身存在缺陷而未能进行任何的销售。由于商标的使用在于商品的市场销售环节,商标只有在销售中才能发挥商标识别性作用,所以说,联邦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获得过或使用过梁彭公司的设计或商标。梁彭公司的商标“STAXX”注册于2017年6月,双方于2018年2月签署本案协议,即签署协议时,梁彭公司商标未建立商标识别性、关联性和市场商誉。相反,联邦公司已经成立超过35年,商标“联邦”注册于1994年,200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相比较,联邦公司商标“联邦”更具驰名性、显著性和识别性,所以在“联邦STAXX”品牌中,显著性和识别性主要来源于联邦公司的商标“联邦”。根据协议约定商标品牌体现在商标使用及品牌联合署名、整体商业包装、产品包装、实体店面SI设计标准、大型营销活动出席等各项服务,但梁彭公司并未尽到相关义务。首先,商标的价值在于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使用,商标唯有经过使用方能在市场上发挥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实现其价值最大化,而梁彭公司的STAXX商标在本案中并未投入联邦公司的市场使用,因此STAXX商标使用价值并未得到实现。其次,梁彭公司也没提供过任何的品牌联合署名、整体商业包装、实体店面SI设计标准、大型营销活动出席等各项服务,所以梁彭公司要求联邦公司支付佣金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梁彭公司的请求。

联邦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梁彭公司向联邦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2.本案诉讼所有费用由梁彭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梁彭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梁彭公司未按涉案合同约定提供双方确认的原创设计产品工艺图纸,构成违约。在涉案合同生效至梁彭公司单方解除涉案合同期间,梁彭公司未完整提供其旗下STAXX系列所有产品的设计图,并且双方一直对设计进行打样和修改,因此一直无法对涉案合同约定的产品设计进行确认,从双方于2018年2月签署协议到2018年11月除了一款产品根据梁彭公司的图纸进行生产外,其他所有产品全年都在不断的修改调整产品图纸,未能进行量产,造成联邦公司损失巨大。根据涉案合同的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在合作期间,乙方提供双方确认好的原创设计产品工艺图纸,供甲方生产销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壹佰万(100万)元。”所以,梁彭公司违反上述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梁彭公司提供产品设计存在设计缺陷,无法达到批量生产和机械化生产,无法达到涉案合同大规模销售目的,构成违约。根据梁彭公司提供的第一代产品设计,原材料为板材,因环境湿度的变化使木材膨胀或收缩,导致产品各部件的链接部分松动或无法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梁彭公司的设计在当前的生产水平上无法进行工业应用。梁彭公司也清楚其设计存在的以上缺陷,从而在2018年12月提出了第二代的产品设计替代第一代产品设计,(2019)粤佛岭南第5531公证书的第116页至第120页证实了该事实。梁彭公司提出的第二代产品设计已经严重远离了第一代产品的设计理念和产品本来的特征,不符合双方合作之初衷及市场期望。(三)合作期间,联邦公司积极履行涉案合同,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梁彭公司在联邦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况下,无法定和约定的理由单方解除涉案合同,明显构成违约。二、联邦公司无须向梁彭公司支付任何佣金,理由如联邦公司答辩意见第三点所述。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提出反诉,请求贵院在查明本诉事实、判决驳回梁彭公司起诉同时,判决支持联邦公司的请求。

针对反诉,梁彭公司辩称,一、关于联邦公司主张“被联邦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答辩:(一)梁彭公司在2018年2月26日前已提供全部原创设计产品工艺图纸予联邦公司。梁彭公司的原创设计产品工艺图纸系梁彭公司的自有设计成果,本来就不存在需要与联邦公司“双方确认”之说。联邦公司是经过充分考察与市场调研后,才寻求与梁彭公司合作。如果梁彭公司的设计没有独特之处和潜在的商业价值,以联邦公司的市场地位,根本不可能要求梁彭公司给予其独家授权。即便“双方确认”之说可视为存在,但联邦公司自接收梁彭公司图纸后直至双方合作破裂近一年期间,从未对梁彭公司的图纸提出过任何异议,其行为已代表“确认”。联邦公司称“双方一直对设计进行打样和修改,因此一直无法对涉案合同约定的产品设计进行确认”,纯属狡辩:打样不是对设计的修改,而是按设计做出样品,样品质量合格方允许产品大批量生产以及上市销售;对设计进行修改的真实原因是:联邦公司盲目追求销量和利润最大化,为节省原材料成本,使用价格低廉、等级低下的胶合板原材料,为节省人工成本,省略产品必须的打磨工序,梁彭公司为配合联邦公司要求的原材料和工艺,没办法才对设计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二)按双方《战略合作备忘录》的约定,生产及销售系联邦公司负责,梁彭公司仅负责提供设计图纸。梁彭公司的产品设计在与联邦公司合作之前早已实现批量生产和大规模市场销售:2016年梁彭公司已与上海文信家具有限公司合作实现第一次量产及销售,2017年梁彭公司又与佛山市名美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实现第二次量产及销售,2018年2月24日梁彭公司向联邦公司微信发送的《STAXX出厂价和库存》进一步印证在与联邦公司合作之前,梁彭公司设计早已量产,否则何来产品库存在与梁彭公司合作期间,联邦公司在自身的订货会、广州展会、北京美的展会、官网都展示过梁彭公司的原有产品。在与联邦公司解除合作后,梁彭公司的设计产品再次生产并在各渠道进行推广、展示和运用,包括各类杂志、上海南丰城桃园眷村餐厅、北京毕加索画展、深圳机场倍轻松体验店、广州U6咖啡厅等。梁彭公司的产品获得gooddesign国际设计奖,此奖项是国际专家评委对梁彭公司产品的认可,且此奖项全部获奖产品都是批量生产并已面世的产品,不能量产的产品不可能获得该荣誉,同次获奖的还有苹果手表、宝马自行车等国际知名产品。联邦公司称“被联邦公司的设计在当前的生产水平上无法进行工业应用”纯属自欺欺人,事实是联邦公司自己的原因和责任造成其未能将梁彭公司的设计实现工业应用,体现在:联邦公司为节省原材料成本,使用等级较低的板材,梁彭公司产品使用的一直是硬度较高、材质稳定的桦木胶合板,而联邦公司一直倾向使用的是劣质胶合板,甚至密度板、原木;联邦公司为节省人工成本,曾省略打磨工序不做;联邦公司工厂的生产工具(精密仪器)、工人的工艺水平、操作能力与梁彭公司设计产品极不匹配。联邦公司对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不足,其《胶合板质量标准》《成品质量标准》系双方合作4个月后联邦公司才提供,且联邦公司仅有生产的一款产品在生产前后也从未提示和知会梁彭公司。联邦公司的工作效率低下,梁彭公司在前的两次与实体工厂的合作,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便可开始生产及销售,而联邦公司半年左右才生产出一款产品,还是不合格的产品。问题根源在于联邦公司对梁彭公司设计产品的工艺要求严重估计不足(低估),自以为其可以较低的生产成本达到设计产品的工艺要求。梁彭公司所作的第二代产品设计,是为了解决联邦公司无法将第一代产品设计按其期望的原材料、工艺水平进行工业应用所作的配合改进,主要是解决联邦公司使用劣质原材料、省略打磨工序造成产品连接部位的松紧度问题。梁彭公司所作的第二代产品设计与第一代产品设计相比,实际上也就是加进了一个十字构件(插件),其他样式、结构等基本没有变动。

(三)单方解除为期三年《战略合作备忘录》的是联邦公司自己,其中联邦公司连梁彭公司按合同约定应得的保底佣金120万元也不同意支付,仅表示支付30万元。梁彭公司在反复催收保底佣金无果、双方已无合作最起码的信任基础的情况下,才于2019年2月20日以及4月18日表示同意解除双方的合同,解除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承前所述,联邦公司系因自身原因未能做到将梁彭公司的产品设计实现量产和推向市场,且无理拒付梁彭公司保底佣金,故梁彭公司不但按双方《战略合作备忘录》约定的销售额12%的比例赚取可观佣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连保底佣金的合同目的也不能实现,梁彭公司即便单方解除合同,亦完全合法、合情、合理。

二、关于联邦公司主张“联邦公司无须向被联邦公司支付任何佣金”的答辩:根据《战略合作备忘录》的约定可知,联邦公司承诺2018年的销售目标为1000万元,如联邦公司2018年不能完成该销售目标,联邦公司也需保底支付梁彭公司2018年的佣金120万元,显然包括联邦公司不能实现产品销售即出货额为0的情形在内。否则,保底作何理解之所以双方约定保底佣金,正如联邦公司所述,佣金实际上是联邦公司使用梁彭公司原创产品设计、商标品牌以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对价,所以该佣金显然不能与联邦公司举例的销售业务员的销售佣金(提成)同样看待,并非以产生销售为前提。之所以双方约定保底佣金,还因为梁彭公司对联邦公司的独家授权意味着梁彭公司在与联邦公司合作期间不能再与第三方合作(特别是天猫10年、不能撤消的独占授权),对于梁彭公司这类非生产型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就是全部身价,与实体工厂合作生产并线上销售是最主要的收益方式,是实现知识产权中的收益权的最主要渠道,既联邦公司2018年合作期间取得了梁彭公司的独占授权,当然应支付对价。梁彭公司必须为合作进行投入,投入必将产生成本和费用,不能因为联邦公司的销售问题,梁彭公司连基本的成本和费用也无法收回。梁彭公司已提供设计图纸和商标授权给联邦公司,联邦公司因自己的原因导致合作产品未能实现销售,未能实现商标价值,是联邦公司自己的问题,不能因此不支付梁彭公司对价。对于梁彭公司而言,因与联邦公司的合作而推辞了和其他众多合作商的联名,一年来没有产品同步在市场上跟进品牌的推广,梁彭公司的品牌价值已无形中受到了损害。梁彭公司的证据可证明已品牌联合署名、整体商业包装、实体店面SI设计标准、大型营销活动出席等各项服务。综上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联邦公司无理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梁彭公司举证如下:1.《战略合作备忘录》;2.《请款书》;3.《告知函》2份;4.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知识产权及保密合同》;5.产品检验报告;6.微信×××群聊天记录及内容摘要、微信×××群聊天记录及内容摘要;7.STAXX出厂价和库存;8.联邦LSTAXXLogo、第19665368号商标注册证、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线上STAXX产品明细价格体系表、芝加哥建筑与设计博物馆永久收藏证书、Gooddesign官方邮件截图、RICHARDLANGONE简介、《Staxx平板家具卖点》、合格证、产品标签图片2张;9.Staxx产品胶合板质量标准、成品质量标准(staxx产品);10.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staxx品牌授权书说明;11.《解除2018年合作备忘录协议书》《联邦staxx品牌合作协议》;12.上海潇宇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上海文信家具有限公司)销售订单合同3份、照片6张;13.微信群名美轩项目聊天记录、照片24张(于顺德一家家具样板间中拍摄);14.照片4张;15.照片4张;16.照片1张;17.照片23张。

本院查明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联邦公司对证据1、6至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联邦公司确认有收到证据2、3的请款书、告知函,该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梁彭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证据4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其已向联邦公司寄出,其后联邦公司未反馈不曾收到,且其已根据联邦公司的要求向其发送扫描件,联邦公司称其一直有使用该授权书扫描件,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联邦公司对证据4的《知识产权及保密合同》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5系涉案合同履行期间由梁彭公司制作,并已向联邦公司送达,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1是联邦公司通过微信向梁彭公司发送的其拟订的协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联邦公司对证据12至16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联邦公司对证据17真实性不予确认,梁彭公司未能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该组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

联邦公司举证如下:1.(2019)粤佛岭南第5530号公证书、(2019)粤佛岭南第5531号公证书;2.照片10张;3.第20192043072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梁彭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梁彭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上,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梁彭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8日,经营范围为室内装饰设计、家居产品设计、家具产品设计、图文设计、室内装潢设计等。该司曾用名称为上海梁彭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变更为现用企业名称。该司于2017年6月7日经核准注册了第19665368号“stax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家具、椅子(座椅)等。

联邦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14日,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木、竹、藤、钢、皮制家具、铝制家具、家居用品,销售家具、家具材料、装饰材料、家居用品等。

2018年2月12日,梁彭公司与联邦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备忘录》,约定“鉴于:甲方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是主营民用中高端实木家具、软件沙发、床垫、定制壁柜、地毯等以设计领先,制造与商业两翼齐飞、国内与国外市场共同发展的私营企业。乙方上海梁彭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旗下品牌STAXX(下称‘STAXX’)是一个致力于打造独特、高品质且环保的生活家居品牌,Staxx由RichardLangone和彭蕾联合创立于上海,品牌通过他们专业的室内,家具,建筑设计经验和国际化的审美视角创造出独特的产品。双方达成战略合作共识,……并就在此签署本战略合作备忘录。一、双方共同目标甲乙双方的战略合作将成为甲方在中国业务较重要的和可持续的销量与规模增长引擎。乙方通过产品设计、专利共享、品牌内容利用甲方在产品销量、品牌建设及市场营销、线下店面赋能及消费者运营创新等方面的产品和服务帮助乙方在中国的业务实现更具盈利性的增长。乙方通过与甲方集团的合作,在行业经验、原创设计实现及类目架构等项目中获得甲方提供的产品制造、大数据开发、销售佣金方面充分的支持,保持家具行业原创设计的领先优势。二、合作内容甲方工厂将为乙方旗下‘STAXX’提供产品制造,持续提升乙方全球化原创设计品牌的影响力。同时,为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设计和服务体验、为确保全渠道的上述投入得到公平的回报,乙方将与甲方进行专利共享、软装搭配、原创设计产品开发、创新合作及组织架构配备等方面为甲方提供战略资源。……乙方承诺甲方作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仅唯一授权专利共享的战略合作伙伴。1)销量目标双方共同努力实现甲方旗下品牌各店铺在全渠道(联邦销售全渠道指联邦各子品牌线下专卖店、直营店;线上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唯品会、亚马逊、淘宝、云集等)。乙方原创设计的产品在甲方渠道2018年的销售额目标为: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分解如下:……为支持上述目标的达成,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对甲方渠道提供以下方面的原创专利资源和佣金方面的支持:(1)在合作期间,乙方提供双方确认好的原创设计产品工艺图纸,供甲方工厂生产制造销售,并承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仅授权甲方享有‘STAXX’品牌产品的生产经营权,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佰万(100万)元;(2)在甲方全渠道销售时,销售额承诺达到双方事先确认的目标,因前期存在亏损额,故签订协议期起,京东自营开店日期前三个月内乙方以免去佣金的方式支持该‘联邦STAXX’产品的线上线下销售,三个月后以阶梯出货额的佣金比率作为乙方的品牌费用,如下:出货额<5000万元、佣金率12%、保底佣金额120万元/2018年,出货额≥5000万<10000万元、佣金率10%、保底佣金额300万元/2019年1月-12月,出货额≥10000万元、佣金率8%、保底佣金额500万元/2020年1月-12月(出货额数据以联邦ERP为准);(3)乙方在合作期间积极配合‘联邦STAXX’品牌的内容运营,及线下专卖店的品牌联合署名;(4)乙方在合作期间内,提供品牌营销和产品销售所需的整体商业包装、产品包装、实体店面SI设计标准、大型营销活动出席;三、声明与保证……八、续约原则与其他1、本备忘录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5、本备忘录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与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双方主要通过微信聊天软件进行工作沟通。2018年2月24日,梁彭公司通过微信向联邦公司发送了《STAXX出厂价和库存》表格,告知联邦公司其在合作之前已生产并库存的产品及产品的出厂价,库存产品395件,包括桌椅、柜子。其后,征得联邦公司同意,梁彭公司继续通过其此前已开设的京东自营店销售上述库存产品。

至2018年2月26日,梁彭公司向联邦公司发送了其Staxx品牌家具的设计文档,其称是所有设计文档,共130份,同时其在微信上表示“请知悉我们希望可以一起review产品和排版图,希望可以进一步从设计和成本上优化产品”,联邦公司回复“OK,收到”。梁彭公司称其所有专利均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将专利证书扫描件发送给联邦公司。其后,联邦公司进行产品打样。期间,双方不断进行沟通,梁彭公司针对联邦公司反馈的打样过程碰到的问题进行解答,与联邦公司就产品原材料的选择,具体细节方面设计的更改,沙发的面料选择及订货,产品包装的用料、设计,产品拍摄宣传、发布及销售方面的安排等进行讨论,并对部分设计稿进行修改、更新,于2018年10月设计并试验出第二代矮凳。

2018年4月4日,梁彭公司向联邦公司发送其2017年使用的《staxx卖点》文件供联邦公司参考,该文件对梁彭公司该品牌家具产品进行介绍,称:“……2.质量,材料和技术:Staxx品牌非常自豪,因为我们研究和实验了非常多不同的材料,最后找到了我们认为是最好的。没错,我们说的就是多层板。……但我们所选的多层板绝不是便宜货。我从不妥协质量来达到我们的期望。……由于这种平板包装家具的理念是不需要工具就可以组装木板形成家具,与传统上使用螺钉,支架,铰链,紧固件或粘合剂的任何方法相比,Staxx产品的制造公差上的挑战很大。……为使每一件产品都符合我们对质量和契合性的期望,尺寸可接受公差范围要小于0.2mm。……我们会在表面贴上进口木皮,涂上水性透明漆后打磨,重复3次,然后再精加工。要达到公差范围小于0.2mm是一个耗时的手工过程。如果没有这个额外的工序,家具在装配时会太松或太紧。……”

2018年6月,联邦公司称所有浅色系列产品包括床、沙发及个别深色系列产品已打样成功。

期间,联邦公司将其根据梁彭公司的设计制作的圆凳圆桌等家具展示在其新品订货会、广州家具展、北京美的展会、招商会上。

2018年9月初,梁彭公司对联邦公司生产的1500张圆凳进行抽样质检,结论为100%不合格。

2018年9月,联邦公司曾向梁彭公司提出板材厚度偏差影响松紧度的问题,梁彭公司根据其经验建议按照板材厚度最小值去切割,然后人工用砂纸打磨,联邦公司回复这样后期人工成本很高,价格降不下来。至10月中旬,联邦公司杨剑林表示“胡桃木皮的小凳子已经完成打样了”“这次的松紧度刚刚好,我非常满意”。在10月梁彭公司表示已设计并试验成功第二代矮凳时,联邦公司表示“只要解决好不紧不松问题,便与批量生产制造就好”。

2018年12月7日,联邦公司对梁彭公司称:“您发的以上是做好的成品,部分也是用多层板。但我们希望用贴好面的密度板来做,材料成本可能会相对较低,目前工厂反馈就是生产过程中一定会有崩边现象出现,只是多少的问题。所以建议你们也可以让工厂试试密度板贴面的材料加工几个出来,我们这边可以同步执行。”梁彭公司回应:“只要有破釜沉舟的信念,任何事都是可能的。当然我们的产品是可以实现的。”联邦公司回应:“我们没有怀疑产品的可制造性,我们考虑的是批量生产损耗的大小问题,损耗的大小直接影响到生产成本。所以大家都可以同步打样测试。用最便宜的实木拼接木来做这手新品是否可行呢……”

2018年12月底,双方开始对如何继续合作进行协商。12月26日,梁彭公司向联邦公司称:“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与我们和Staxx品牌合作的兴趣。……销售预测与我们最初的协议相差甚远,所以我们想讨论一下怎样能提高我们的销售目标,使其更接近于我们先前提出的目标。我们了解到因为质量问题,联邦已经失去了原计划销售Staxx电商的经销商的支持。我想知道是否有可能用第2代的设计生产出一组产品样品,我们三家公司见面并重新获得他们的信心。……自2018年3月与联邦签订排他性销售协议以来,贵司一直无法将我们的产品推向市场,我们感到非常失望。随着我们进入2019年,并从贵处得知联邦将无法支付第一年的保底款,我们决心找到方法来挽救这一合作关系,……我们期待您的回应,并帮助建立这个计划。”

2019年1月17日,联邦公司向梁彭公司发出《解除2018年合作备忘录协议书》,其内容主要为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于2019年1月16日解除,联邦公司向梁彭公司支付佣金30万元。次日,梁彭公司向联邦公司送达《请款书》,要求联邦公司根据《战略合作备忘录》的约定,向其支付2018年保底佣金120万元;联邦公司不同意。1月26日,联邦公司向梁彭公司发出由其拟订的2019年合作协议,梁彭公司不同意签订该协议,并向联邦公司寄送了《告知函》,要求联邦公司按《战略合作备忘录》的约定付款,同时表示同意解除备忘录,解除时间为2019年3月底。其后又再于4月份向联邦公司寄出第二份《告知函》,再次要求联邦公司支付保底佣金,通知联邦公司备忘录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

另查明,2016年10月,梁彭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潇宇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合作生产梁彭公司设计的家具产品,包括各种规格的桌椅、柜子,委托生产数量600余件。后该司根据梁彭公司设计生产的圆凳、长方凳刊登展示于AD(安邸)杂志上。2017年11月,梁彭公司与案外人佛山市名美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合作生产其司设计的家具产品,并将据此生产的桌椅、柜子、沙发、床等家具通过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展厅进行展示。联邦公司工作人员杜颖甫、杨剑林参观了该展厅。其后,杜颖甫代表联邦公司与梁彭公司签订了涉案《战略合作备忘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梁彭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需向联邦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问题

(一)联邦公司主张梁彭公司违反《战略合作备忘录》第二条“乙方提供双方确认好的原创设计产品工艺图纸”的约定,据此主张100万元的违约金。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在2018年2月17日签订了涉案合同,梁彭公司在2月26日前就已将其品牌家具大概130个设计文档交付联邦公司,联邦公司接受无异议,其后据此开始进行打样。联邦公司根据其后双方合作过程中梁彭公司对其设计图纸进行修改、更新、并设计出第二代矮凳的事实主张梁彭公司交付的图纸不是“双方确认好的”。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备忘录》的约定,双方是在“品牌建设、渠道管理、产品创新等领域开展深入的战略合作”,是“战略合作伙伴”,并非单纯的设计许可使用或委托生产关系,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非是一次性交付设计图纸及一次性接收设计图纸,双方为实现共同的合同目的需各方面密切配合,梁彭公司根据联邦公司打样反馈的意见、联邦公司特殊的场合要求比如展会、联邦公司此前已采购通用版基材、降低成本等要求而修改其设计,或自行优化其产品设计,甚至增加新的设计,都是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义务,在梁彭公司已将其家具产品设计图纸一次性交付联邦公司、联邦公司接收无异议的前提下,梁彭公司之后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对设计进行上述修改、更新不能认定是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且合同履行之初,梁彭公司已向联邦公司表明其希望可以与联邦公司一起回顾其产品和排版图,希望可以进一步从设计和成本上优化产品,联邦公司表示无异议。况且,纵观双方合作期间接近一年的聊天记录,联邦公司均不曾向梁彭公司提出该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其不予确认或不是其签订合同欲获得的设计图纸。因此,联邦公司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主张梁彭公司构成违约,要求梁彭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联邦公司主张梁彭公司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其无法实现批量生产和机械化生产,无法大规模销售,构成违约。根据其反诉、答辩意见,其主张的缺陷体现在原告设计对原材料的选择导致产品各部件松动或无法安装,当前技术无法克服。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的设计在2016年、2017年已通过案外人实现生产且在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故其设计具有可制造性,此点联邦公司在2018年12月亦予以确认;对于联邦公司主张的缺陷即松紧度问题,合作期间梁彭公司已提出解决的办法,联邦公司亦已成功打样出产品,故该问题并非设计本身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而是因解决该问题需手工打磨等原因导致联邦公司没法进行批量生产和机械化生产。因此,不能从产品在联邦公司处无法实现工业化量产而认定是原告的设计有缺陷,亦不能因梁彭公司后期设计出第二代产品而当然推定其第一代的设计存在缺陷。

另外,梁彭公司的设计在双方合作前已通过案外人得以生产,签订合同时尚有库存产品,联邦公司工作人员是在参观过梁彭公司产品的展厅后方与梁彭公司签订涉案合同,且其是专业的家具生产、销售商,故其在签订涉案合同前客观上可以、亦应对梁彭公司的设计及产品、生产产品所需的工艺及技术要求有足够的了解;按其主张,梁彭公司商标注册于2017年,并未积累相当的知名度,而联邦公司企业及品牌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因此,联邦公司与梁彭公司合作,其看重并欲获得的主要应是梁彭公司的产品设计,故从此方面看其签订合同前亦应对梁彭公司的设计有足够的了解;且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该设计产品的批量生产,故其签订合同前应对能否实现量产作出了评估,现其在签订合同且开始实际履行后,因并非梁彭公司的设计本身的原因而无法实现量产,不能归责于梁彭公司。在案亦未有证据证明梁彭公司签订合同时隐瞒了上述信息、存在过错,梁彭公司在2018年4月向联邦公司发送的其2017年使用的《staxx卖点》文件已介绍了其设计所需的生产工艺技术,包括其产品作为平板包装家具,无需使用螺钉、支架、铰链、紧固件等即可组装木板形成家具,故对木板的公差范围要求严格,需人工打磨等特点,上述特点作为梁彭公司品牌产品的主要卖点,联邦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已了解,其收取该文件后亦无异议。

综上,梁彭公司设计的产品在联邦公司处无法实现量产不能归责于梁彭公司,联邦公司主张梁彭公司构成违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联邦公司主张梁彭公司单方无理由解除《战略合作备忘录》,构成违约,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联邦公司在1月17日向梁彭公司发出《解除2018年合作备忘录协议书》,首先提出解除合同,梁彭公司在其后的《告知函》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并确定解除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因此,涉案合同是因联邦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联邦公司主张梁彭公司单方解除构成违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联邦公司是否需向梁彭公司支付120万元保底佣金的问题

联邦公司辩称“在甲方全渠道销售时”是其支付佣金的前提条件,故支付的条件不成就。对此,本院认为,《战略合作备忘录》第二条已明确约定京东自营开店日期前三个月梁彭公司免收佣金,其后联邦公司以阶梯出货额的佣金比率向梁彭公司支付佣金,并约定了2018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的保底佣金。对于“保底佣金”的约定,根据合同上下文、合同目的、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其字面意思理解,其应是对无论出货额为多少、联邦公司应向梁彭公司支付的最低金额佣金的约定;在联邦公司全渠道进行销售是双方的合作目标,但如将该目标理解为联邦公司支付佣金的前提条件,则使以阶梯出货额的佣金比率计算佣金及保底佣金的约定形同虚设,因将出现按佣金比率计算的佣金高于保底佣金,但因未实现全渠道销售,联邦公司无需支付佣金的情形,有违公平;且梁彭公司为获得佣金已支付了对价,其将其品牌产品的设计交付联邦公司进行生产、销售,授权联邦公司其品牌产品在我国大陆地区唯一的生产经营权、唯一的专利共享合作伙伴,为联邦公司开展生产、销售提供支持,除了合同约定的佣金,其并未收取其他费用;联邦公司辩称梁彭公司的设计、商标因产品未能量产并进行销售而未产生利润,故未实现价值,依前所述,未能量产不能归责于梁彭公司,不能因梁彭公司的知识产权不能为联邦公司个体带来利润而否定该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梁彭公司已付出对价,联邦公司应当支付佣金,方符合公平原则。综上,联邦公司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梁彭公司要求联邦公司支付保底佣金120万元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梁彭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保底佣金120万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5600元,反诉受理费6900元,合计2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秀玲

人民陪审员  谭仕炽

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霍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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