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吕清芳 陈璐旸王维佳
案号:(2020)沪0104民初427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4-13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韩宏伟与被告上海瑜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
韩宏伟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答案纸”共享纸巾独家代理合同》,约定连晓强投资5万元购置10台挂壁式、20台立式LED共享纸巾机设备。合同履行过程中,瑜方公司存在随意更改网络系统、管理混乱等众多违约行为,致使共享纸巾机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且瑜方公司拖欠韩宏伟运营收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合同、返还货款、支付运营收益等。
本院查明
审理中,韩宏伟、瑜方公司均表示涉案合同签订于瑜方公司原经营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XXX号产业大楼三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标的物若涉及知识产权权益,应认定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涉案合同并未涉及知识产权权益,故本院认定涉案合同应属一般合同纠纷,不适用知识产权纠纷管辖的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合同签订于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XXX号产业大楼三楼,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合意以该地址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清芳
审判员 陈璐旸
审判员 王维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诗杭
书记员 吴诗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