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增城市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丽娜 姚月映曾秋英
案号:(2019)粤0118民初8029号之三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1-03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明毅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帛丝云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广州明毅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ERP项目实施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实施ERP项目和SAPBusinessByDesign云服务,为此签订了附件协议。原告按上述协议约定于2018年4月26日向被告支付了148540元和235071元,合计383611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系统漏洞,始终无法达到原告的使用要求,为此,双方经多轮沟通,确认存在问题386项,鉴于被告提供的服务无法满足原告的使用需求和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寄发了《律师催告函》,被告于7月30日签收,但被告未按催告要求向原告退还相应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所签的《ERP项目实施服务合同》于2019年7月30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退还服务费383611元;3.被告以38361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2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损失;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帛丝云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提出反诉称,反诉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反诉被告又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且提出的要求远远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范围和BusinessByDesign软件本身可承载的功能。期间,反诉被告甚至没有支付软件的许可使用费,且在反诉原告的多次追问下亦未表示是否继续支付下一年度的软件使用费。为尽量保障反诉被告权益,反诉原告先行垫付了该年度的软件使用费,反诉被告却使用讼争软件至今。反诉原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反诉被告支付剩余148540元;2.反诉被告支付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BYD软件租赁费235071.96元;3.反诉被告支付新增软件实施与开发费用472360元;4.反诉被告支付差旅费33400元;5.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双方讼争的合同是《ERP项目实施服务合同》,该合同是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合同,并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广州明毅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当由广州明毅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曾秋英
人民陪审员 姚月映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黎剑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