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裘晖 葛玉萍全金霞
案号:(2019)京0105民初54408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9-10-30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掌上明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上明珠公司)与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朋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掌上明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小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掌上明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小朋公司支付我公司合同款213645.5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依约将手机游戏《明珠三国》授权接入小朋公司的游戏运营平台,小朋公司应按约定向我公司支付相关收益,但其始终未支付,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小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掌上明珠公司(甲方)与小朋公司(乙方)签订了《朋友玩平台联合运营服务协议》,其中约定:甲方授权乙方通过其接入平台推广甲方的游戏,并为终端用户提供平台服务。结算方式为扣除乙方渠道费和税费后,甲乙双方按一定分成比例对接入合作收益进行分成。本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该协议涉及的产品为《明珠三国》(以下简称涉案游戏)。
小朋公司尚欠掌上明珠公司2018年1月、2018年2月、2018年3月、2018年4月、2018年5月《明珠三国》的分成款77995元、80284.5元、15551.5元、16606元、23208.5元,以上款项共计为213645.5元。
2019年6月25日,掌上明珠公司(甲方)与小朋公司(乙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其中就小朋公司欠掌上明珠公司的1336973元的偿还方式进行了约定,上述金额中包含了涉案游戏的分成款213645.5元。《和解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7万元;剩余款项乙方按月支付,从2019年7月开始,每月30日前,乙方支付甲方8万元,最后一个月不足8万元的,按照实际剩余款项支付,直至所有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掌上明珠公司称,小朋公司仅支付了第一笔款项7万元,后续的款项没有支付。
以上事实,有《朋友玩平台联合运营服务协议》、对账截图、发票、《和解协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掌上明珠公司与小朋公司已经就涉案游戏所欠分成款的支付达成和解协议,故其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款项,但小朋公司仅交付第一笔款项后,至今没有交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截至2019年10月30日前,小朋公司应支付给掌上明珠公司的款项为32万元,按照比例对应的涉案游戏的分成款为51135元。
小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掌上明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51135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掌上明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5元由原告北京掌上明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27元(已交纳),由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裘 晖
人民陪审员 全金霞
人民陪审员 葛玉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