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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2788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7   阅读: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朱慧珊  彭红李舒

案号:(2019)粤2071民初22788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10-11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完美公司)诉被告北京韩雪贝儿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韩雪贝儿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完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完美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删除京东专营店铺“韩雪贝儿保健品专营店”中涉及原告产品的所有购物链接、商标标识、产品或宣传图片。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依法成立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保洁用品等产品的知名企业。被告是京东专营店铺“韩雪贝儿保健品专营店”的所有权人,注册并经营“韩雪贝儿保健品专营店”。此前,原告因被告“韩雪贝儿保健品专营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粤2071民初18557号。2018年11月6日,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约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同时承诺,未经原告直接授权,被告不得在京东商城销售原告产品,使用原告商标标识、产品或宣传图片等信息,违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和解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所有纠纷……任何一方应向甲方(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但是,原告于2019年8月发现,被告“韩雪贝儿保健品专营店”在未经原告直接授权情况下,仍在销售原告的产品、使用甲方产品图片,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韩雪贝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地域管辖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对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为法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完美公司则认为本案案由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被告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未经原告直接授权再次销售原告产品,属于和解协议约定的纠纷。按照双方此前签署的和解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本案纠纷应由完美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双方在和解协议书中约定了由完美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书第五条明确约定因协议产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应向完美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完美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双方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依据和解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作为完美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韩雪贝儿公司所提出的地域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韩雪贝儿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韩雪贝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被告北京韩雪贝儿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慧珊

人民陪审员  李 舒

人民陪审员  彭 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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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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