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胡晓霞 崔扬付春香
案号:(2018)京0105民初98677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9-09-26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与被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第三人乐视新媒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新媒体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丽公司诉讼代理人苌冬梅、王彦卓和乐视网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纪丹到庭参加诉讼,乐视新媒体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新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乐视网公司支付授权使用费4500万元;2.判令乐视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益(以4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至)。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乐视网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信息网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将我公司拥有版权的电视剧《白鹿原》的网络传播权许可乐视网公司使用,乐视网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播出该电视剧,并向我公司支付该电视剧的授权使用费共计13500万元。我公司依约向乐视网公司交付了相关介质和资料,但乐视网于2016年7月22日支付授权使用费4050万元后,再未支付剩余款项。2017年11月10日,我公司与乐视网公司及乐视新媒体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使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我公司将该电视剧的授权使用费由13500万元变更为11550万元。除乐视网公司已支付的4050万元预付款外,剩余款项经冲抵其他电视剧授权许可费后,乐视网公司仍应向我公司支付授权使用费4500万元。但乐视网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乐视网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支付任何利息,因为补充协议约定第二条约定,本协议签署后视为双方就涉案协议授权使用费支付时间达成新的合意,新丽公司不追究我公司未按照涉案协议付款的任何违约责任。
乐视新媒体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30日,新丽公司(乙方)与乐视网公司(甲方)签署涉案协议,就乙方向甲方授权视频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节目授权
3.1授权影视节目信息:节目名称:《白鹿原》(暂定名,最终以发行许可证上名称为准);导演:刘进;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号:以实际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准;集数:90集(暂定);片长:每集45分钟左右(不少于43分钟)。
3.2权利内容:乙方向甲方授权本协议3.1条项下的影视节目之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本协议授权范围内以领权方的名义独立追究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就上述权利向后续各层次第三方进行转授权之权利。
3.3授权性质:独占专有使用并具有转授权即甲方有权许可第三方使用,有权对第三方进行授权(包括独占授权),有权许可并认可后续各层次第三方再行授权,有权授权第三方及后续各权利方以其名义独立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3.4授权期限:起始时间:自授权影视节目创作完成之日;终止时间:授权影视节目在国内首家卫视首集首播之日起的10年期满日(电视剧)。乙方同意在授权有效期限到期后给予甲方30个工作日的授权缓冲期。独占专有维权的权利期限:自授权影视节目创作完成之日起至授权期限结束止。
3.5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
(二)有关影视节目的约定
4.1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影视节目介质,并委托具有资质和信誉的运输公司向甲方交付;为保证甲方在收到节目介质后有合理的时间进行节目后期编辑、审片、节目数字压缩等工作,乙方应在首播卫视首集首播之日前5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交付上述节目介质。若甲方有证据表明乙方交付的影视节目不符合节目播出技术要求的,乙方应自甲方提出更换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节目介质。
(三)版权文件提供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以下材料:
5.1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乙方有义务对本材料进行复印,且复印件由并乙方加盖公章确认同原件一致,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5.2乙方就本协议第3条项下影视节目版权或相关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影片公司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影视节目片尾字幕截图、影视节目原始版权人授权给乙方的中间授权链条的权利证明文件,以上权利证明文件须符合涉及本协议权利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要求,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文书公证并对前述相关权利文件进行复印,且复印件由乙方加盖公章确认同原件一致,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二。
5.3乙方就本协议第3条项下影视节目相关权利的授权给甲方出具的授权书原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三;
5.4本协议第3条项下影视节目的海报、剧照、以及相关视频宣传片、拍摄记录片(如有)、片花、拍摄花絮(如有)、导演/演员访谈资料(如有)等的影视文件,详见附件四;
5.5影视节目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剧情梗概、人物介绍及故事大纲(上述内容须满足反映影视节目的主要剧情的要求)并作为附件五。乙方最晚须在本协议约定影视剧首播卫视首集首播前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供以上5.3授权收复印件、5.4、5.5条中所约定的所有物料,且足够满足甲方使用和转授权给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并且每迟延一日减少1%的版权使用费或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费用和支付
6.1授权使用费合计为13500万元,共90集,每集150万元;
6.2费用支付:本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5.1、5.5,授权使用费总额的30%预付款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上述物料并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授权使用费的30%作为预付款,即405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定义的影视节目介质及5.2、5.4条所约定的所有物料及5.3授权书复印件,经由甲方确认有效及满足甲方使用后,且甲方在收到乙方40%的授权使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40%的授权使用费,即5400万元。乙方向甲方提供剩余30%的授权使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5.3条所约定的物料。甲方在乙方协助下做完所有权利证明文件的文书公证工作且授权节目满足本协议4.4条约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30%的授权使用费,即4050万元。
(五)违约责任
8.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履行本协议并向守约方支付因违约造成损失。
除上述内容外,涉案协议还针对陈述和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及保密、不可抗力、反商业贿赂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署后,乐视网公司、新丽公司与乐视新媒体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签署《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约定的集数暂定90集,现发行许可证集数为77集,故授权使用费由13500万元变更为11550万元,除乐视网公司根据原协议支付的预付款及冲抵的乐视新媒体公司授权使用费及扣除的违约金外,乐视网公司仍应支付新丽公司授权使用费4500万元,新丽公司不追究乐视网公司未按原合同付款的任何违约责任,并视为双方就授权使用费支付时间达成新的合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乐视网公司应向新丽公司支付授权使用费4500万元。
北京银行客户回单显示,乐视网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新丽公司转账4050万元。
乐视网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经当庭勘验,在百度网搜索“白鹿原”,点击第一条搜索结果,进入网址为www.le.com的乐视网,显示集数为77集,年代2017年4月16日。第一、二集可以正常播放,后面的剧集需要会员才能播放。
以上事实,有涉案协议、补充协议、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丽公司与乐视网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新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且该电视剧已在乐视网上线播放完毕。乐视网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支付了首付款4050万元后,未继续履其付款义务。后双方于2017年11月10日又签署了补充协议,对授权使用费总额进行了调整,并与第三方乐视新媒体公司冲抵了其他电视剧授权使用费后,仍欠付4500万元。对于新丽公司要求乐视网公司支付其剩余授权使用费45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乐视网公司未能如约支付授权使用费,给新丽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财务负担和经济损失,新丽公司要求乐视网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起算日期,补充协议已就授权使用费支付时间达成新的合意,并明确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乐视网公司支付4500万元。该协议于2017年11月10日签署并生效,故乐视网公司应于当日支付相应款项,因此,利息起算时间应调整为2017年11月11日。
乐视新媒体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使用费4500万元;
二、被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11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晓霞
人民陪审员 付春香
人民陪审员 崔 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田琪雅
审判人员
书 记 员 张 茜